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外购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以上摘录于《您身边的统计指标——工业增加值》。
增加值: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差额;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以上摘录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我们取其核心内容比较一下:
工业增加值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增加值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显然,这里新增加的价值与新增价值其意义是一样的。增加值定义中有“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这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增加值核算中,固定资产属于最终产品,最终产品的价值不能转移(到此为止,不再传递),所以根本不存在“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存在的只是固定资产折旧而已。固定资产折旧是会计学概念,“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实际是一种费用分摊——就是把固定资产原值与残值之差分期摊销进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为非付现成本,是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的一部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笔者猜想可能是受MPS核算体系的影响。虽然,我国的增加值是按SNA体系核算的,但有关人员(起草或审核有关文件的人)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其实只要知道最终产品价值不能转移,固定资产是最终产品,就可以判断“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的荒谬。
固定资产折旧是增加值的一部分,是新增价值;固定资产折旧不是转移价值。增加值定义中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属于蛇足,纯属多余,应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