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陵水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发现2家企业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将其列入海南省不良行为记录监管平台,给予黑名单行为处理,处理期限从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有效期为1年。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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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一期)建一路及连接线工程监理二次招标项目
在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一期)建一路及连接线工程监理二次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拟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邬渤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配备人员均未在其他项目任职,存在投标承诺与事实不符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海南陵水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在海南陵水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第三中标候选人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拟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仵昭博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仵昭博均未在其他项目任职,存在投标承诺与事实不符行为。
从上面情况可以看出,这2家企业,均存在投标承诺与事实不符的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时常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弄虚作假,达到中标的目的,这样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开展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打压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那么,在招投标活动中哪些行为属于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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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防汛救灾政府采购便捷化的通知》,建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绿色通道。
通知明确,在防汛救灾期间,各采购单位要以满足当前防汛救灾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汛救灾、应急救援和古建筑保护等紧急性、抢救性事项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保障防汛救灾工作的及时有序开展。
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同时要完善紧急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提高采购效率效益,并做好相关凭证留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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