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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
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
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
工程除外);
  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
方法的规定,结合
工程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
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
工程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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