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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备受市场各方关注的地方ZF自行发债试点工作,深圳有了进展。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深圳市近日发布《深圳市2011年ZF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着手组建2011年ZF债券承销团。同时,“深圳市2011年ZF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信息情况表”和“深圳市2011年ZF债券承销团成员评价办法”两个操作性文件也已下发,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

   

    根据此前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显示,2011年,深圳地方ZF债券核定规模为22亿元,将由深圳自行发债,这也是自1020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ZF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成为地方ZF自行发债试点后,深圳的率先之举。

   

    《办法》明确,2011年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国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债券成效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过,《办法》同时还表示,“以后年度将根据情况对承销团成员的组成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家数方面,《办法》称,考虑到深圳市债券发行规模,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家,其中主承销商不超过3家,且承销团资格有效期至今年1231日。

   

    根据要求,承销团需要具备7项基本条件,基本条件第一条明确要求:是财政部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总行设在深圳市或者在深圳市有分行。注册资本方面,则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承销团的评价原则上,特别提出“将银行参与、支持深圳市投融资改革、在深纳税、总部属地等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在“深圳市2011年ZF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信息情况表”有关栏目中,对深贡献指标被作为重要权重列出,占比25%,具体分为申请人2009年和2010年两个年度在深圳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总额,以及在201111930期间,对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放款数额。按照《办法》内容显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根据上述因素择优确定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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