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
年国务院颁布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
年七届人大通过
〕。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优待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
适应新的形势。
原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
税收优待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如内资企业往往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手法达到其目的。据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上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在中国逃税达300亿元,
中国证券报
报道:1/3亏损外资企业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资企业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外资企业偷税的
要紧手段:通过非法享受税收
优待减免躲避税收;利用成本、关联定价
调剂利润;多重目标,不能有效
表达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
纷乱和投资主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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