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合同担保有效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
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xx年第12期的《最高
__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__”,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
xx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
__”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
1、有效:最高法公报(
xx)民提字第
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
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
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
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xx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
1100
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
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