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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
80号文
”),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2. 参照适用:CS标识的国有实际控制的境内外企业
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
境内外企业
,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36号令管理。
鉴于此项参照规定,尽管“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此前的80号文、32号令有所不同,但结合该等需要参照管理的主体范围,实际受到36号令规范的国有主体范围并未有太大调整,只是对于国资没有直接绝对控股的主体做了更灵活的认定安排而并非单纯从股权比例方面进行判断,这种安排更符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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