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1.0.3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1.0.4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5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一般规定
2.1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2.1.4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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