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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