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基本概念
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
2山)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
业。距地面2m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
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
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高处作业按坠落高度可分为四级:
(1)高度在2-5m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度在5-15m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度在15-30m
,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根据作业环境的不
同又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种高处作业。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和等
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一般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对二级以上或特种高处作业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
查通过后实施。
(2)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
术措施,熟悉各施工工序和施工环境。
(3)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关的上岗证(电焊工证、架子工证
等)(4)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
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
人,禁止登高作业。酒后禁止高空作业。
(5)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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