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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5

最近接连看到两则校园接吻事件,不知有没有讨论的余地:

一则发生在今年5月9日的成都某高校,2003级两本科生于晚8时许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另一则发生在2002年3月上海市复兴中学,两名学生在某晚自修时,在有20多名学生在场情况下,在教室后排接吻、拥抱,被学校监控摄影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校方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向全校学生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这两名学生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等,结果被全部驳回,法庭同时也认为上海复兴中学有值得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的地方,但这些不构成侵权。在我收看的电视节目中提到,该事件客观上伴随的后果是这两名学生高考成绩不理想,他们现在一边上学,一边打工,还准备继续上诉。

我关心的是,在监控设备的安装、摄录,录像的公开播放,违规行为的认定,惩罚措施诸方面,有没有为校方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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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5 13:47:00
答案是肯定的,校方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学生过分了,什么叫隐私,这个词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不过在公共场所诸如校园,教室发生的事应该不是隐私吧.余下的事不想再说了.别人去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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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5 18:24:00
从法律上的角度讲,学校安放摄像头,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的权利是合法的。很多学校安放摄像头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监控教师上课,我问过一些学校。而学校的处置也是合理的。从上讲,是说不同性质的组织具有不同的“contrac law(复数)”,学校不是市场,它有权利制订这样的规则,只要这规则事先有合法程序且公布了。但是播放就有问题了。至于隐私权,既然你到公共场合去干这种事,就是默认自己的行为没有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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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5 18:27:00

监控设施的安装至少在防止盗窃等刑事犯罪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惩罚等关键就是看校方到底有多大的权利?这一权力的实行是否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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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6 09:20:00

俺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在不恰当的场合做不恰当的行为,作为这个场合的管理者有权利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管理,这是无可厚非的,而至于管理者是否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利,要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第二个事件中,上海市复兴中学的行为实属不当,它有拍摄录象的权利,但没有公布录象的权利。两学生如果坚持上诉应该可以部分胜诉,如:

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

精神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但是即使在法律上胜诉,我想两学生未必在道德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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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6 10:19:00

1、为什么拍摄录像不侵权,播放录像就侵权呢?

2、什么是公共场所?两人以上就是公共场所么?公共场所就可以随意监控,就完全没有隐私么(如此说来,奥威尔《1984》的讽刺很大程度上就不成立了)?具体地说,教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集体宿舍也可以么(为了防止有人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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