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是指
单位、个人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
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注:没有现金)
支票
同票据本票
城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汇票本质银行承兑汇票
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
非票据托收承付
汇兑异地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
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
不予受理
。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的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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