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09-07-05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点击:785 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商品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住房(上述四类以下统称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或者单幢物业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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