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
特殊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35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简称为“毒、麻、精、放”,实行特殊管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特殊管理原因——该类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对该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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