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建议
2018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
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
降至 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
率从 11%降至 10%,官方预测全年可减税 2400 亿元。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决定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 2018 年 4 月 4 日联
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通知第一条明确
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该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一次重大的
增值税改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从这个
角度分析,税率变动的决定权再国务院,国务院应该自己做出决定去修改税率,
不宜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去调整税率。32 号文也没有委婉地申明,经国务院
批准。鉴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国务院立法权限范围,我们建议将本轮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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