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8)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
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
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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