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员工
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员工
的合法权益,依据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1、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事故的发生
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
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
3人(含)以上
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
100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
10人(含)以上
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
10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
50人(含)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
5000
万元(含)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
100人(含)以上
重伤的,或造成
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上报
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的发生
现场和快速
采取措施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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