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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药科大学基本建设和专项维修项目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完善结算流程、加快结算进度、规范结算程序、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 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 等工程及专项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o第二条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28天内,提交 竣工结算资料。
申请结算的工程须具备相应的结算条件,包括: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无质量遗留问题;甲供材已统计清楚;水电费已统 计清楚;竣工资料齐全,有合格的竣工图等。
(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
7天内完成
初审并提交初审报告,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三)项目负责人(或委派的造价咨询公司)应在收到完整 竣工结算资料后
10天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完成后完成分管副处长签字并存档后送审计处。
(五)结算资料确认完整后由审计处在
30天内完成工程 竣工结算,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三条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概预 算的执行情况及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编制工程
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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