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修改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21日 08:42
财农[2012]5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
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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