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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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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采用GHM的不完全契约分析存在生产者与下游加工者的专有性投资的控制权分配问题(即合理治理区间)。假定生产者的专有性资产为Ka,加工者的专有性投资为Kb,加工者卖出后的收益为V

以下是困惑

*************

那么此时的准盈余(qusai-surplus)为V+Ka+Kb吗?

*******************

事前双方针对V进行分配,事后针对V+Ka+Kb进行分配?

假定分配的比例为s(控制权)

那么加工者的所得为V-V+Ka+Kb)(1-s)?

企业的所得为(V+Ka+Kb)(1-s)?

仅且仅当V-V+Ka+Kb)(1-s>=0,专有性投资才可能的发生?

还是应该**************

事前双方针对V进行分配,事后针对V+Ka进行分配?

假定分配的比例为s(控制权)

那么加工者的所得为V-V+Ka)(1-s)?

企业的所得为(V+Ka)(1-s)?

仅且仅当V-V+Ka)(1-s>=0,专有性投资才可能的发生?

我自己的乱想**************

此时对于生产者,其相对专有性投资为Ka-Kb,准盈余为V+Ka-Kb,因为加工者的专有性投资相对于生产者来说减少了自己专有性投资被要挟(hold-up)的可能性。

我主要参照的模型是

George W. T. Hendrickse,Cees P. Veerman(2001). 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 Incomplete Contracting Perspective.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52(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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