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wanglu0380在2007-11-20 10:27:00的发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仅从你引述的这几条来看,(我没有看过其他条款),我觉得“好心办坏事”或者说忽视经济学原理并不能概括这部法律所引发的问题,也没有从深层次得到结论。
我觉得(从你引述的这几条看),这部法律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它试图解决太多的问题,以至超出它的能力。而人们所谈论的这部法律引发的问题中也有大部分是因为——人们“期盼”这部法律解决太多的问题——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会引起失望,而这部法律成了被怪罪的“唯一”对象。
比如,第十四条,法律的制定者显然是想让企业承担其实应当属于“社会福利”的部分。这在别的国家有现成的成功的例子。试图用企业来代替政府做这件事,显然会有副作用。
第九条,证件抵押,担保人,以及楼主提到的服装费用,涉及到整个社会体系的信用问题。再看深入一点,可能的损失或者失信事件取决于国民教育。而企业分毫必争的“小家子”气与企业本身的实质和文化也分不开。“可能损坏的服装”何尝不能看作培养员工的成本之一?而收取抵押的做法就如同防贼一般。这就是对待员工不一样的态度。总之,这里存在的问题牵涉很多很深,如何是一部法律能彻底解决的呢?忽视社会现状,不承认当前的普遍国民教育,道德水平,不考虑普遍的企业文化,这样的法律只能是脱离时代的。要解决这里的问题,需要社会的很多其他的方面先动起来。
第19,20条,我觉得并无太大不妥。当然那些数字如果能告诉民众是如何得到的,可能会稍微更有说服力一些——当然那完全是错觉。这两条,我觉得无论从内容上来说——工期长短,工资多少,确实属于该法律需要讨论的范畴——没有跑题,没有多管闲事,没有试图解决过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条的批评主要来自“民众反而希望它能解决所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的人担心企业面临这样的法律会选择少招人,甚至不招。那么,可笑的问题来了,现在是批评者试图用这部法律来影响企业,试图解决失业率,试图解决经济问题!
而对上面其他2条的一些批评中,也可以发现,有人认为(至少潜意识中认为)“这样的法律是不对的,它带来如此如此的问题,正确的法律应该是那样那样的,才能解决所有问题”。首先,没有什么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如果有,也不是一部法律能做到的。所以我才说,这部法律成了万夫所指这个事实本身也是一个笑话。
回到第19,20条,其实有的人担心的企业少招人,不招人的问题,从反面为我们的产业结构的落后,为我们的低成本建立在低技术之上,进行了成功的佐证。由此而失业的是什么人?企业失去了这些人,难道真的就萎缩死亡了吗?显然不是。真正应该去做的是国家范围的鼓励和推动新的,高技术,新理念的产业,推动人流。其中又涉及到教育。当然必然也有淘汰者,again,这是福利系统需要考虑的东西。
所以,简简单单几条法律,以及引起的社会现象的讨论,折射出的是从法律制定者到众多民众希望“一口吃成个胖子”的思想。一部法律更本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哪怕它们似乎都带着同样的“劳动”或者“合同”的标签,几乎其中任何一个其实牵涉到很多很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身就证实了我们在这个广阔领域的完全的缺失。然而,与其试图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我们更应该期盼目的明确,界定分明的法律,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并且,在实施的速度和范围进行细心的控制。
最后,我所希望看到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目的,明确的界定——这个目的和范围界定的确立本身必须被justify——并且细致的。而每个条款是否真的同本法律的目的和界定一致,显然必须能被民众justify。然后,我所希望看到的民众反应,除了justify以上提到的目的和一致性,还有就是对于范围之外产生的影响的补充。政府才能据此提出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