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的[发展经济学]版与CENET[区域经济学]版开展同题讨论。
我仅起“开头”与“归纳”的作用。讨论是否深入,还待大家的参与^ ^
你的思想,我的思想,思想的交流是最大的收获,期待大家参与进来——
今次的讨论源起于CCES的一份讲座简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到尽头了吗》。现将全文转摘如下:
2005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1:30-3:00,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章元博士在经济学院3楼第2会议室作了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到尽头了吗?”的报告。报告由姜建强博士主持,陆铭副教授,张晏博士,张涛博士参加了本次报告,中心的十多位研究生参加了报告,讨论气氛热烈。
本次报告的内容共有七部分:
一、现阶段农村耕地使用中存在的几个现象及问题:
1、土地“抛荒”现象严重;
2、土地流转程度不高;
3、土地调整频繁导致农民“长期投资不足”;
4、中央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政策,但是各地却出现了频繁的土地调整现象;
5、土地零碎化程度较高。
二、现有研究提出的政策建议:
A、彻底改革:周其仁、杨小凯等主张彻底的土地私有化改革方案,提出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把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
B、合作制:张远军和陈解(2002)实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责任制”;王英辉和许惠渊(2004)提出建议: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永久的农民土地使用制度,承认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国家可以将现有的土地按照现在的经营权界定农民的永久使用权,并且可以继承;建立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C、其他改革:农民承包权100年不变、999年不变。
三、现有研究的解释及观点:
1、土地抛荒:现有的解释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普遍把现存的土地制度归结为土地撂荒的原因之一,甚至还有的把它作为根本原因。B、章老师的理解: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的收益过低。
2、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
A、现有的观点:有很多研究者(包括陈锡文)认为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土地制度,大多数学者强调应加强土地流转,从而促进土地资本化,有些研究者还提出要通过各种方式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B、章老师的理解: “垃圾股”怎么流转?“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是拔苗助长:
第一、土地流转市场是内生的,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才可能会有发达的土地流转市场;
第二、即使有土地流转,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也会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内,所以这个市场的效率将可想而知;
第三、在土地私有的旧中国,土地流转也并不十分发达;
第四、中国的村落文化也决定了土地流转只会限于小范围内部,发达城市郊区例外;
第五、“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是拔苗助长。
3、土地调整频繁导致农民“长期投资不足”?
A、现有研究的观点:有研究认为,由于土地不断地进行调整,农户耕地的地块就会时有变动,理性的农民就不会或者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B、章老师的理解:土地调整几乎不影响农业长期投资总量。
4、为什么中央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政策,但是各地却出现了频繁的土地调整现象?
A、现有研究的解释:最普遍而且公认的解释是产权残缺说;还有干部利益说和市场替代说。
B、章老师的解释:“鸡肋说”:食之无味:负担重、成本高、收益低;弃之可惜: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心理功能:“没有土地的农民”。
四、这些现象(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够构成现在就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由:
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了42.23%,其中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贡献约占46.89%(林毅夫,1994)。如果改革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难道我们已经有了更高效率的目标制度吗?改革的目标制度对于效率的提高有多少?改革的成本有多高?
五、在没有决定是否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之前,我们至少还要深入研究或回答很多重要问题!
第一、我们想向农村土地要什么?
第二、现有土地制度的阻碍因素到底有哪些?
第三、中国的农业将走向何处?
第四、我们想向新的农村土地政策/土地制度要什么。
六、我们要牢记一些特征性事实:中国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的教育水平极低,农村土地数量有限,自给自足的小农方式仍然占重要地位,工业化在短期内似乎并不太可能提供足够多的劳动岗位来吸纳这些素质较低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的低素质也未必能适合于于第三产业的发展需求……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体制将是一个重要的瓶颈……
七、一些有趣的思考:
城市土地使用权70年,农村呢?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否继承?
“30年不变”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
“30年不变”带来对土地的更多长期投资?带来规模经营?
还会带来:收入差距、加大贫困、促进或阻碍劳动力转移、促进或阻碍城市化……将造就一批没有土地的农民(可能产生贫困陷阱)?……贫困地区的男子娶不到媳妇?……影响生育决策?……影响子女教育决策?……它与户籍制度之间的关系?…… “30年不变”政策如果严格执行的话,将会对农村居民的众多决策产生非常非常重大的影响!政策制定者们是否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影响或后果? 另外,一个悖论: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冲突。(李珍珍根据讲座内容整理,未经章元博士审阅)
[此贴子已经被鬼魅魍魉于2008-11-7 9:18:45编辑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到转换门庭的时候了,感觉这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无法形成一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机制,而且对农村城市化起着相当大的阻碍作用。
果然是小黎斑竹。
个人认为撂荒现象的制度原因是农村内部土地流转机制的不灵活。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家庭劳动力无力经营,但作为最后一层保障不能失去时的选择。
中国人多地少,在未来的几十年中耕地资源将变得越来越稀缺。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将土地完全私有化后果是很难预料的。请高手分析一下:土地私有化与征地中保障农民利益问题。(最近案件频频!!)
目前全国完全失地或者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农民多达4000~5000万人,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其中2942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完全失去耕地的占43% ,“种地无田,上班无岗、创业无力、低保无分”,耕地被征占后收入下降的占4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6 17:00:23编辑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在确实面临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带来了对这种制度的怀疑和对新的制度的思索。
我很同意章老师对“土地抛荒现象”的解释。农民的经济头脑可能不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朋友的经济决策能力也越来越理性了。他们也会在经济生活中运用成本收益法去决定其选择了。现在,农民的有以下几种选择:1 ,按传统的那种自给自足的方式进行耕种。2 出外打工。3 对土地进行市场化经营,注重成本收益。4 成为城市人口,从事其他行业,如第三产业。
大部分农民游离在前两种选择中。后两种选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方兴未艾,在目前还面临着许多障碍,比如农村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与农业相关的服务体系不完善,教育水平较低,户籍制度约束,城市的就业形势严峻等。以前农民没有外出打工的机会,现在搞市场经济了,农民获得了这个选择。由于第一种经营方式的效益太低,比在外打工的收益还低,农民只得取次劣的选择了。
一般的提法是:适应建立实惠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农民成为土地交易的平等谈判主体。
土地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不会轻易改变的,倒是如何解决征地问题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是应该关注。
中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土地问题也不一样.
在欠发达地区,土地的转卖的机会收益低.
1如果耕种的收益尚可,家庭承包还会延续下去,农户很难得到外来投资,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地方政府的无能为力,土地本身的贫瘠或远离中心市场,使得技术改进很困难,最后的均衡是低产出,低税收,低消费.
2如果耕种无法糊口,农民只好弃地打工,政府收不到税,只好自己请人耕种了.问题的根源是政府的不愿承担义务教育一类的公共服务.税负收费等不合理.
发达地区有所不同.
土地的转卖的机会收益高,农民放弃耕种,坐地收钱要合算,或周围找工容易,打工也行,政府也发现把农民的地低价收进,高价倒卖合算.这时候,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没有合格的司法系统,农民的利益根本没有人保护,政府左手制定收购政策,右手收钱,大发机会主义之财.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制事实上名存实亡.
总的看法问题出在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到一个重要的关口,但绝不可能是走到了尽头,原因是:
1、在目前的情况下,因为税费重、粮价低,耕地收益低,如果促进农民增收的力度不进一步加大,土地抛荒的现象会进一步加重或是更加普遍。大部分农民收入来源少,生活困难,没有别的出路,耕地依然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依赖,也是留守在农村的无奈选择,特别是在贫因地区,耕地是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甚至只是一种心理安慰。如果没有健全的农地流转法规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农地的流转仍然不会太高。
2、土地零碎化程度较高,耕种土地没有规模效益而言,因此农民无法对土地进行有效的“长期投资”,再加上部分地方出现频繁土地调整,这种情况更容易理解。同时,这也是土地抛荒的原因之一。试想一下,一个农户如果仅有一半亩地,并且不能连片,让他大干一场是不可能的,除非那点耕地是聚宝盆。
3、在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文化程度低、农民缺乏技能的情况下,大谈对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彻底改革而进行土地私有化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极端想法。如果那样的话,耕地将会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虽然土地的“长期投资”上去了,规模效益也上去了,但大部分农民将失去耕地,变得流离失所,“耕者有其田”只会成为一句空话。
4、当前,在继续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发展劳务经济;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积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给予进城农民平等待遇;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务工收入。从长期看,根本的措施是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增强农民谋生的机会和能力;大力提高城市化水化,减少农村人口数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1 11:12:18编辑过]
相对以往的公社制度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步之处在于激发了广大农民积极性,其劣势在于有碍于规模经济的发挥.如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已经越发明显,需要改革,但其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公有性质.
本人认为,寻求好的农业组织形式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比较好的办法,象农庄\农场\农业股份合作制等是今后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
weter:
仅仅是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
小名:
有关土地方面的改革是否意味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呢?
大江流:
隐约感到小农经济形态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先前的合作制应有其可取之处,君不见现在真正富裕的农村,诸如南街村,华西村等,走的都是集体经济的道路。当然,对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深入的看法。
寐生:
个人认为其在完成其特定的历史使命之后就应该要退出历史舞台。 的确,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特色,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xxxdg:
这个题目有点过大了,从列举的现象来得到这样的问题似乎已经有点不够严谨了,更何况: 首先,对于现象来讲: (1)土地“抛荒”现象严重 土地抛荒的原因是不同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生态原因,一类是比较利益原因。 生产能力越低的地区,土地抛荒现象越容易出现,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在耕种一段时间之后,土壤肥力下降甚至丧失,农民很容易转向肥力更高的土地进行耕种。但是这类地区是有一个特点的,就是开荒与抛荒同时存在,仅将抛荒归于制度原因是不妥当的。这类地区一个是明晰土地产权边界的交易费用相当高,比如将原耕地抛荒后又将草地开垦为耕地,另一个特点是既使完全明确产权,由于某些地区根本不适于连续耕种,农牧民的这类生产习惯难以根本上克服。 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原因导致的抛荒现象一般出现在农村劳动力就业选择较多的地区,这类抛荒也难以通过土地产权安排来克服。
(2)土地流转速度不高 传统农业是不适宜流转速度过高的。土地生产的周期性及土地生产力的保养都不允许土地交易过于频繁。土地交易市场化的一个显然结果是土地资本的集中,这会牵涉及更深层面的制度问题。首先,是土地利用方式的问题,是用于规模农业,或是用于工矿等,如何保证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是该问题的直接指向。其次,是农民利益问题,如何进行交易、在土地交易中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交易之后农民的居住、饮食、起居等权益,牵涉到现有土地权属的确认顺序、与耕地相关的人居环境、文化特色的保护等等等等等等。然后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样牵涉整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甚至是国家安全政策。
tangyandong:
小农式生产方式没有达到规模经济,已经束缚了生产力的提高,应该改革。
木马:
个人以为,土地制度的调整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1、保障土地的公有性质;2、保障农民的长期使用权。如果前者不能保证,土地会向少数人集中,而在农村的法制和公平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集中只会导致按照权力分配资源以及寻租等现象;如果后者不能保障,“长期投资不力”和土地抛荒的现象并不能改观。
另外,土地制度的频繁改变会减弱农民的长期预期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这是土地制度调整的负面影响。
中国农村问题解决的关键出路在于城镇化,而非土地制度的改变。
alfabeta:
我也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差不多走到尽头了。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土地私有化却不一定可却,原因是这涉及到很多的问题,重要的是土地在农村承担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完全私有化肯定是在目前行不通的。因此,怎么改这项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或许有些地方的农民已经找到了方法,只是许多人(包括我)只知道纸上谈兵,没有调查而已。
讨论过程参见: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27&ID=7184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31 9:17:11编辑过]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市场的培育,而所谓集约化,即提高要素生产率,主要通过技术措施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等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些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没有必然的冲突,如何不能在“家~责任制”框架下来完成? 土地产权调整其根本目的是为谁的利益调整?
一、我个人认为这份报告还是理论大于实际了点,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农村经济已不是解放初、改革开放初期了,我国加入WTO也有6年了吧,那么在研究现在的农村经济问题之前,首先是否该考虑下:中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讨论该从哪个角度去讨论呢?是单一的从国内,还是以WTO为基础,开始国际化、多元化讨论。就我目前看到的经济类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论文来看,大部分论文还是停留在从国内的角度来审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道路,而且仔细阅读发现观点虽多种多样,可却惊人的千篇一律,说白了,就是不是套用别人的观点,就是实际操作意义不强。那么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现实性的、关乎中国9亿多农民的贴身利益的;还是仅靠几位专家开几个座谈会就能解决的理论性问题?
二、另外我们再来看下每年的春运,大家都应该看到春运最大的卖点是农民工,而且最大的发现是农民工每年都呈增长的趋势,试问:为什么农民工出外打工一年比一年多?为什么就不能实现农民工本地化(在农民工所在的居住地就安排就业)?讨论这两个问题后,再来在农民工中间做个民意调查:如果能让你在居住地就就业,你愿意吗?(如我所料不错的话,大部分农民工应该是愿意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工要除外打工才能挣到钱?如果碰到黑心老板,还要被拖欠工资,这出来赚钱结果跟没出来一样,劳动力付出了,可没得到应有的回报。现在还有新闻媒体报道了:农民工出国打工。我这就想不明白了,好好的国内不呆,为什么要安排农民工出去呢?也许你会说,这个简单啊,出去挣钱呗。试问:为什么不让他们在自己家里挣钱,非得跑到国外去挣,难道中国的钱就是不是钱了吗?难道你不觉得丢人现眼吗?别国安排出国的都是高素质人才,而且回来后把学到的技术能很快的转化为自己的技术,我们呢?送出去的农民工赚回的钱的数量难道在国内就赚不到吗?仅仅是赚钱而已啊,就得要在国外赚了,而且素质还不是很高的,你认为国外的百姓会怎么想呢?农民工出去后在打工的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呢?人家是表面上对你客客气气,内心呢?瞧不起你--我还以为你送到我这来的是什么高素质人才呢,闹了半天,是农民工啊。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听到这种国际评价,真的是心痛啊!!就象别人拿把刀猛扎你的心口一样。这是自己丢自己的脸啊,自己扇自己的嘴巴。
三、从上述两点我们不难看出:这份报告是理论大于实际,还是实际大于理论。如果纸上谈兵能解决现在这么多农民工被迫远走家乡才能挣到钱的情况,那我也真服了。可实际情况怎样呢?座谈会开了不少,可问题却一样的存在,甚至有增加的趋势。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研究研究再研究,可研究来研究去,办法呢?研究出的结果呢?一个也没看到,好不容易等来了一个结果,其操作反应是什么?对现实情况是越帮越忙-帮倒忙。经济发展不是动嘴说说就行了的,关键要靠动手,如果动嘴就能发展了,那大跃进时期,那动嘴比现在还动的凶,那应该现在的经济比美国都还要强大,还会出现美国轰炸我大使馆的事件吗?他炸了,难道就不怕我们动用强大的经济手段进行制裁,直接打击他的经济命脉,让他永不得翻身。可现实告诉我们,动嘴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四、那么话就说到关键点上了,要研究--怎样研究,从哪些方面来研究?所以我个人认为研究是必须的,但前提是要以现实的农村社会状况,以整个的WTO环境作为研究的基础,那么虚幻的理论可以抛弃掉,取那些对现实有实在帮助意义的理论来作为理论基础,就象伟大经济导师--邓小平所讲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对待事实,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和国外的经验教训来为真真正正的为中国的9亿多农民服务,使他们摆脱出外打工的困扰,在家里就能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我说的这些,大道理虽多,但却是现在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是任何一个人都回避不了,回避它就永远也解决不了它,而一旦解决了它,那农民就由贫农转向富农的日子不远了,而我也衷心的希望国富民强!!
五、至于对现在农村经济发展有帮助的体制,应该是以最基本的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多村联合或直接以行政镇为单位进行,进行规模化经营,在一个行政村里可安排1/3至1/2的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畜牧业,而其他该村的其他劳动力可从事针对该村的农产品进行浅加工,甚至于深加工,这样一来,既增加了农产品的价值,又为农民的收入加了不少来源,至于资金可向国家申报,也可在外面寻找投资伙伴,最好是村民集体出资,不过资金不能实行单人或两三人管理,要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保证专款专用(这样可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也能防止贪污腐败)。这就是报告中提出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于土地问题,上面的观点就已经说过了,具体就一句话--农村的土地由农民说了算。这样既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也在客观上帮助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这就是我个人对这篇报告的看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2 15:52:44编辑过]
我觉得是时候思考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了
随着现在农业科技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规模经济的发挥作用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早就由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了,还讨论什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到尽头了吗?”又必要吗?
本人认为,应当讨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如何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安全”。无论是私有化,还是合作制,保障13亿人口吃饭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
“三农”问题不是仅仅是一个农民、农村、农业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问题。
应该来一次彻底的改革,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自由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当然国家还应提供长期的政策保障。
本然观点详见https://bbs.pinggu.org/thread-264418-1-1.html&page=1 。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呵呵,什么叫承包责任制,怎么换了一个叫法大家就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了?
这种东西不就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模式吗?只不过是封建社会农民向地主租田交租,现在帮谁租田给谁交租你想想就清楚了。
这些人讨论个半天不就是想把农村的土地搞成私有制吗?
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股份化改革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促进作用
-基于制度变迁下的路径依赖因素的考虑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土地制度与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了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会极大的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使农民增加收入,同时会使我国的第二第三产业得到一个质的改善。针对目前我国农业迟迟得不到发展的现实提出了对我国土地所有制的股份化改造,将会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关键词: 制度变迁 土地所有制 股田制
一. 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概述
从1958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整整在中国存在了二十年。在这从1958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整整在中国存在了二十年。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中国农村不仅遭遇了骇人听闻的大饥荒,饿死了至少3000万人,其中大多数是农民,而且致使农业生产处于一种极度萎缩的状态,农村一片落后与破败的景象,而广大的农民则长期生活在极度的贫穷之中。据资料披露,从1958年到1978年这二十年里,中国农民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人均收入总共仅增加了60元,平均每年每人增加3元。这一期间中国还至少发生过5次通货膨胀。而且,还不仅仅是农业。
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十几个农民冒着生命危险私下里在村里实行十几年前在安徽省曾经普遍实践过的大包干,终于以其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率以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独特作用很快取得了成功。之后,这种做法在国内其它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最后得以迅速地在全国推广。
不过,在包产(干)到户推行之初,我党对这种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还是持怀疑和批判态度的。比如,作为改革开放标志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有关农村改革的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还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第一个文件在第二年9月的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后公布实行。第二个文件由于考虑到人民公社制度可能需要改变,没有提交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和公布)。 因此,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也仍然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但是,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80年9月14日至22日,执政党中央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在仍然明确了农业集体经济的不可动摇性的同时,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指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就这种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二.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瓶颈分析
在1984年,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村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城乡差距也处于建国以来最小的时期。农村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我国农牧渔业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主要生产指标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六五"计划。长期以来盘亘在我国农业问题上的粮、棉紧缺的局面已经全面缓解,这就为我国农业向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可令人不解的是,就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的农村改革政策却出现了空白,而改革的连续性也遭到中断。致使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也迟迟未能实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1990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当时我国平均每个农户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为2.1人,经营耕地8亩;粮食总产量约为5300斤,当年出售商品粮食1700斤,从种植业获得的收入约为2300元。由此可见,我国农业经营规模是相当小的。1978年开始的农村承包责任制改革,就农业经营制度来说,其最大的变化也就是由二、三十户左右的生产队集体生产经营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了。这段时间里我国农业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恢复性发展,其实也就是在农业经营制度上的一种的调整而已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土地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的所谓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意识形态上,仅就制度改革而言其实算不了什么大的改革,就像八十年代末国企改革的提高企业自主权那样,仅仅是对当时农业经营制度的一种改良而已。
因此,这种制度上的调整所带来的恢复性增长是不可能持久的。农业的持续发展或者说农业的现代化必须靠规模经营、资金投入以及技术进步以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来予以保证。而所谓农业的规模经营及其高效益,也就是农业投入产出的最大化,却需要通过一系列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建设一个健全而严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方有可能。
那时,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移植了农业大包干做法,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但其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意义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仅仅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还是解决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在经过短时间的效益恢复性增长之后,与农业大包干情况一样,国企短期行为盛行,普遍亏损局面仍然未能扭转。后来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资产股权化;而且当年底,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所以必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经过多年的摸索,到这个时候,我国的国企改革才出现了转机。国企这段改革历史表明,如果不能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无论是什么产业,工业也好,商业也好,还是农业也好,即便你搞什么承包经营制,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它都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很早就有了比较清醒的也是正确的认识,但在农业发展问题上我们却始终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即普遍认为只有所谓集体经济才可以搞规模经营,而个体经济就无法达致规模经营,更无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当年,我们按照前苏联模式在中国强制性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及后来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并扼杀了包产(干)到户经营制度等等农村的经济改革或反改革的做法,其理论依据和认识根源无不在此。但是我们什么时候认真地想过:我们历史上所推行的、到现在还在坚持的这个完全否认并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真的是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及现代农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吗?显然是没有的。
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即工商业方面,我们早已很明智地认识到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其要想生存或者有所发展,也必须进行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采用股份制明晰企业产权,除了让国家拥有其应有的国有股控股权之外,还应该让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员工也都有机会和条件分享到所在企业的部分股权及其收益,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为此,我们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颁行了第一部符合国际基本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如下条款:"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另在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最近十年的国企改革中,我们还将几乎所有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的国有股权允许企业员工用国家支付的买断工龄收入冲抵或另行购买,可是我们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始终未能在第一产业,也就是农业方面,就所谓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行必要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将本来就是属于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以实行土地资产股权化呢?难道我们那么多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真的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吗?显然也不是的。但如果不是,那又会是什么原因呢?
这里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载体--"集体"概念非常模糊而无法在法律上实现法人化。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注释,所谓"集体"是指"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 但这个"有组织的整体"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呢?迄今没有答案。我国的众多法律都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但是,这只是代表,而且这两种农村组织所代表的拥有那么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却是眼下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空白。人们要问: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明确这个"集体"的组织概念呢?如果实在明确不了,干脆将这些所谓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明确为代表它的行使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也是一种选择吗?这样也许不是很合理,但不是可以省却了很多无谓的理论纷争与司法纠葛了吗?奇怪的是我们非要长期地维持着这么一种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概念。为此,人们不能不认为这是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而为之的一种政策。
其二,由于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确定了的意识形态,即集体所有制乃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是便担心如果否定或废止了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我们就必然会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而走上所谓资本主义道路,从而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历史上,我们几乎所有的与所谓反对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思想和人做斗争的理论依据都在这里。何况,我国有一个传统,那就是农村工作与其它工商业工作不同,从来都是由执政党的领袖而不是由负责产业经济发展问题的国务院亲自抓的。因此,历史上的涉农政策,如果是错误的,就会要执政党本身而不是某个其他领导人个人全部承担起来。这里便涉及到事关整个执政党权威和信誉的重大问题了。
三.对我国目前土地所有制的制度突破
虽然我们知道制约着我国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是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不明确,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但是要想解决此问题却又不是直接进行私有化就可以解决的。我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反过来知道我国的农业改革,即对我国的土地亦实行股份化改革,也就是所谓的"股田制"。
"股田制"作为现行农地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四川、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这种最新的探索很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与农业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本文认为,"股田制"的实施有助于我国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一)、"股田制"概述
1、"股田制"的内涵
(1)定义 所谓股田制,也叫做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做股,使得按人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社区农户的土地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
(2) 坚持农民自愿,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公司"则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将土地既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可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又可作为一种资本投人,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 毕业论文 http://www.bylw8.com
2、"股田制"的产生
广东南海市土地股份制改革试验开始于1992年。南海市实行土地股份制有其特殊的环境和条件。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了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大量资本流入广东,开发区大量兴起,南海市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地价开始飞涨,农民的"惜地"心理受到强化。而当时土地承包经营制导致的土地分散经营的格局导致了一系列矛盾。
(1)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农村化的矛盾。乡镇工业过程中需要解决区域集中,而在征用土地建立乡镇开发区过程中遇到农户和经济合作社的抵制;由于土地价格的飞涨,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原来部分已经农转非的农民还要求倒流回农村。
(2)土地的产权分散在村、农户手中,制约着镇一级和管理区对村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形成土地家庭承包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局面。
(3)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引起尖锐的矛盾。
(4) 农户分散经营,户均耕地仅为2.9亩,而且好坏搭配远近插花,难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
然而为了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必须打破土地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局面,集中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但是采取土地国有化的政策,剥夺农民的承包权和社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势必引起强烈的矛盾,而采取赎买的政策,成本又太高。只有采取一种农民参与、共同获利的制度改革方式,才能避免上述矛盾,而土地股份合作制恰好能满足土地集约化利用又让农民共同获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将土地集中,土地价值按股份界定到人。对农村而言,土地集中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对农业而言,土地集中有利于产业化的实现。对农民而言,一方面可以享受股份分红,从而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土地集约利用使农民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从土地中转移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建设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将讨价还价的范围限定在社区之内,容易形成"集体的一致行动"。毕业论文 http://www.bylw8.com
1991年底,南海市罗村镇下柏管理区把股份合作制引人到农村土地经营体制,首先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该管理区辖4个自然村,1748个农业人口,有水田1600多亩,旱岗地和宅基地2000多亩。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把已经分包到户的土地和集体组织的其他财产统一集中到管理区的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然后按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分配一个土地股份。16周岁以下的分配半股的标准折股到人。公司保证按国家当年粮食收购价格的80%每人每月供应25公斤稻谷,每年给予每股400元以上的现金分红。全区土地集中后.管理区把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商贸住宅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农业基本保护区按照特定的经营项目对专业队进行定额承包。1993年初,南海市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里水镇沙涌管理区和平洲区夏北管理处洲表村两个试点单位,各镇区自发组织了14个试点单位,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分四批铺开土地段份合作制改革,到1994年底全市共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1590个,占区社总数的96%。
截至2000年,南海市已经先后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1870个,其中以村委会(原管理区)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191个,占该是村委会总数近8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1678个,占全市村民小组的99.8%。 毕业论文 http://www.bylw8.com
从南海市1992-2000年的经济发展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明显: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使大部分村社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从实践上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地方政府、社区、农民"共赢"的制度安排。
1994年4月,广东省政府决定在珠江三角洲由点到面地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继广东之后,福建、浙江等沿海省市也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
四."股田制"改革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
(一)"股田制"有利于推动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的高低与农民数量的多少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富裕农民,就必须减少农民,这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共识。在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诸多制约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必须寻找有效途径加快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股田制"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形式,在我国各地的实施已经证明其强大的生命力,本文认为,实行"股田制"是推动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的有效方式。
(1) 实施"股田制"建立具有现代产权制度的土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流动提供了比较利益的制度前提,促使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然而,现在却成为妨碍农村土地流转,阻止农业规模经营,将千万农民与土地束缚在一起的"脐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已是迫在眉睫。否则,原本已十分紧张的人地矛盾将更加尖锐,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处于要转移但又进不了城,留下来种地但又无基本利益保证的艰难境地,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土地制度从实质上说是土地产权制度,是社会对以土地为对象的各种权利的安排和规定,并借以影响和激励人们的行为。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能否合理划分多种产权界限,理顺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规范各产权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还未完善,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远远不是完整的和有保障的。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模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这一点在理论上、上是明确的,但集体这个所有权主体,在事实上又是模糊的。集体的边界具有极大的弹性。集体所有实质上应该是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而集体成员有进有出,有生有死,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究竟是静态上的集体成员所有,还是动态上的集体成员所有,没有明确。二是土地产权期限不足。农民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是由国家规定的,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家庭承包制实行以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使用期限的要求,国家先后规定 5年、10 年和30年不变的承包期。尽管土地使用期限是不断延长的趋势,但仍然表现出土地使用期限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内在特征。三是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赋予集体和农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因而使土地的流转趋于凝固化,影响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尽管中央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但农民仍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获得土地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民不能作为土地占有者自由使用、转让、出租土地。同时,目前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缺乏对转让(放弃)地权(土地承包使用权)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的成熟规定,被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就可能蒙受一种转让(放弃)地权而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这进而阻碍了农民彻底离开土地。因此,尽管现时农村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在脱离农业务工经商的同时,仍然需要继续保留农业承包地的兼业状态,这就造成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势必成为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的障碍。
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他们大多数都对传统农业进行了改造,都出现了农地制度的调整和变迁,经历了从限制土地流动、保护小自耕农,到建立土地市场、鼓励土地流动的转变过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应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在稳定承包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增强土地经营功能,打破平均承包制,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股田制"作为一种创新的土地制度形式无疑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2)"股田制"的产权特点有利于推动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针对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和基本方向应特征是土地股份化。农民不愿失去土地,本质上是不愿失去生存的保险,而这恰恰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实行"股田制",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公司"则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将土地既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可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又可作为一种资本投人,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既保证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转移。毕业论文 http://www.bylw8.com
土地资源的重组引发劳动力资源重组,推行"股田制"后,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使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从原来不可分割关系转变为可分离关系,不仅为部分有资金有门路的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恋"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为那些由于农业受益低,期望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使他们从被"束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从事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土地股权以后,不论自己是否仍然从事农业,土地怎样开发利用,用于农业还是发展二、三产业,土地增值有多大,都可以凭股参加集体收益分配,并得到法律上的永久承认和保护。这使得农民与集体在物质利益的联系上更加密切了,农民对土地实物的观念将会逐渐谈化,比较容易放弃土地承包,退出承包土地,将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转移到非农产业,迁居到小城镇落户,有利于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二)"股田制"的实施推动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广大农户为基础,以科技服务为手段,将农业再生产过程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这是农业系统内与系统外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基本经营方式;是以多元参与者主体共同利益为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在产业一体化经营条件下,农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已不再孤立,成为紧密相联的产业链条的不可分割的一环。在这里,"农"是指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微生物开发利用及其他特殊生产在内的"大农业";"工"是指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商"是指与农产品运销有关的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产"是指初级产品的生产和成品制作;"供"是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运销,包括收购、集货、储藏、运输、批零销售。把一个农产品升格为一个系列,使农业成为包括加工、流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系列。这就使农业从原来的第一产业领域扩大,涵盖到第二、第三产业领域,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形成,把一、二、三产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扩大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门路,促使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农村内部就业。各地的实践也证明,在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一体化,通过农业产业一体化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仅由于其特有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农业生产的利润更高,还由于农业产前、产后产业的发展,拓宽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门路,大幅度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农业产业化,是近期和中期内实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转移农村过剩人口的有效手段。
(三)"股田制"有利于农民素质的提高
教育对于农民摆脱贫困,提高素质,增加对未来的职业选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资金短缺却成为致命的障碍。对此,本文认为,在农村实施"股田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对于农村集体组织而言,"股田制"的实施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农村集体组织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既可将土地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又可作为一种资本投人,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还使得集体与农民的利益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从而使得农村集体组织能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必然使得农村集体组织的财政支出能力得到提高,因此,在此情况下,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投入者,农村集体组织必然有能力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投入。另外,由于农村集体组织以企业的形式经营全村资产,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素质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所以农村集体组织也有动力对农村教育给予更多投入。由于实施"股田制"的农村是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关键一环,作为专业化生产的组织必然需要其职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所以农村教育不仅局限于义务教育,而且还包括职业教育。因此,无论是成年劳动力还是未成年人的素质在农村集体组织的大力投资下必然会得到提高。
五."股田制"改革的积极效应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就会像国企员工拥有了自己所在企业的股权一样将这块土地及其附着其上的房屋和种养物视为自身的资产而百倍地珍惜之并竭力提高这块资产的投入产出率并扩大增殖。农民将像土地改革后那样爆发出极大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中国农业进入一个长时间的持续增长的阶段。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这块成为个人资产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就会因具备了交易的条件而自然地得到评估并被纳入农民的总资产中。农民据此就可以摆脱目前的所谓集体的佃农的身份,成为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农民拥有了起码的资产便可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民作为一个生产者却没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的奇怪的状况,同时便于农民加大农业的投入。这种藏富于民的制度会使中国的民间财富出现一个巨大到无法预料程度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城乡差距也必将在短时间内大为缩小,甚至不复存在。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通过拟订和颁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监督和管理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化交易,采用严厉的法律措施或者不同的税种税率等经济手段遏制土地非农用途流转并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的方向集中,以逐步实现我们一百多年来一直梦寐以求的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防止封建式的所谓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并促使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可以说,那种担心中国实行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会出现失控的土地兼并以及所谓拉美化或印度化的理论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摆脱自己在土地市场上既扮演裁判员又担当运动员的令人尴尬的双重角色的困境,通过采用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收取不同的有时差别可能很大的土地交易税的方式以保障和维护国家的利益。这种征收税率不同的土地交易税的制度只要设计得合理和科学就完全可以兼顾国家、农民以及城市开发商的利益,也不会出现各级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的情况。相反,规范财政必须取之于税收的做法不仅符合国际通行的和平年代政府财税原则的,还会遏制目前财政收入竭泽而渔的聚敛式增长势头从而产生"国富民穷"的社会危机。而且,这么做不仅还可以避免或消除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去与民争利并丧失公信力的可能性,更可以避免或消除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利用征地进行寻租的丑恶的官场贪腐,从而达致从根本性的制度设计上防止腐败发生的目的。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通过颁行包括社区合作社在内的新的更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法,引导和鼓励农民根据需要去组建各种类型的名实相符的合作社法人或社办企业法人股份制经济组织。这么做既可以消除土地集体所有制现在的无法法人化的法律困境,也可以消除目前重庆和成都两市正在试验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有限公司对农民所造成的法律和经营上的巨大风险。可以肯定,如果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我们仍然坚持推行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企,要不了多少年,我国的几乎所有民法都将会因自己无法解释后者入股后必然出现的反复抵押和转让以及社企债权债务反复冲抵和变换而出现根本性的混乱。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失去了征地冲动的各级政府届时将不会再与中央政府上演没完没了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在私下乱批乱征土地了。那时,它们将不再因土地交易中的利益纠葛而丧失掉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而只有一个角色可以扮演,那就是土地市场上的真正公正而严格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与此同时,失去了与政府的共同经济利益基础后的开发商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所谓"潜规则",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市场条件下依靠自己的竞争优势去赚取合理的利润。那些企图利用政府或部分寻租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谋取土地暴利的房地产开行为将得到根本的遏止,中国的持续高企多年、惹得民怨沸腾的房地产价格也将因此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一味的行政压力方式被调整并稳定在一个真正符合市场供需要求的合理的价位上。"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也才有最终实现的可能。
六.总结
毕业 对于农民而言,"股田制"将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用股份形式表现出来, 作为股东的农民通过获得股金红利享受土地经营收益。而且农民还有权选择继续参与土地股份公司的经营还是从事其他职业。不管怎样选择,农民的收入必然会增加。教育是最重要的人力投资,也是农民能获取较高收入的基本保障。农民在收入增加的同时,对其人力资本的投入也会增加。因此,农民的素质会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 摘引自《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11月版
[2] 详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
[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5] 摘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6]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527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其它涉及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也大多是这么规定的,有的法律表述甚至几乎一字不差。
[8] 摘引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1986年1月1日发布)
[10] 《改变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双重人格》,原载《中国青年报》,新华网2007年8月3日期转载,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8/03/content_6467796.htm
[11] 王炼利《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国城投网2007年11月13日期
网址:http://www.cfacn.com/Profession/NewsPro.asp?ID=1427
[12] 据新华社先后披露的数据,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总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9.2%;2005年,全国财政用于三农的总支出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8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
[13] 石仲泉 赵自立《关于"三个代表"思想提出经过的考察》说到,在结束了广东高州、深圳、顺德和广州的考察之后,"2月25日上午,在听取了广东省委的工作汇报后,江总书记作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重要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他指出:"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他还向全党提出"要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这"三个代表"的问题,"请大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共同加以研究"。
[14] 摘引自《财政部:关于2006年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报告》,人民网2007年3月7日期,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446259.html
[15] 张旭东 刘铮《2007年GDP增速超11%几成定局 财政收入望超5万亿》,原载新华网,中国网2007年11月28日期转载,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11/28/content_9313337.htm
[16] 摘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
[17] 杨小凯谈《中国的土地制度与三农问题》 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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