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天 发表于 2015-1-9 20:13 
你这个人太没有道理,而且不可理喻。一而再,再二三,从不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却不断要求对方回答自己提 ...
自从本人1月8日向楼主提出“煤炭的开采是不是生产”的问题后,楼主除了刻意回避以外,至今一直没有回答这个极其常识性的问题。包括那位为楼主摇唇鼓舌的he_zr先生也不敢回答这一连小学生都能回答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他们根本就没有准确把握“生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所以才得出了“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谬论”的错误结论。
楼主和he_zr先生认为煤炭的使用价值(比如可以提供热能)是自然形成的,具体劳动(例如开采)绝不会改变煤炭的这种有用性。这一点本人完全同意。但是,既然开采不会改变煤炭的有用性,人们为什么要去开采煤炭呢?岂不多此一举吗?原来,煤炭作为自然物,它是以一种在地下与其他非使用价值的物质相混杂的形态而存在的,如不经过开采,人们便无法获得它的使用价值,这就是开采煤炭的必要性。众所周知,开采煤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生产过程,是一个把煤炭当作产品来生产的过程,开采出来的煤炭就是这个生产过程的产品。
由此可知,我们把开采煤炭也称之为生产煤炭,并不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凭空制造出了煤炭,也不是把非煤炭的物质转变为了煤炭,而仅仅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改变了煤炭的存在形态,使它由在地下与其他非煤炭的物质相混杂的存在形态而转变为在地上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同理,我们把开采出来的煤炭称之为煤炭开采过程的产品,也不是否认在开采之前煤炭已经是作为自然物而存在了,不是否认煤炭作为自然物已经具有可以提供热能等使用价值了;而是因为作为产品的煤炭与作为自然物的煤炭在存在形态上有着上述的不同,或者说,作为产品的煤炭的使用价值,与作为自然物的煤炭的使用价值,有着上述存在形态上的不同。
因此,如果我们说开采煤炭的具体劳动生产了煤炭的使用价值,那就是说,开采煤炭的具体劳动改变了煤炭这种使用价值的存在形态,使它由在地下与其他非使用价值相混杂的存在形态转变为了在地上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也就是说,作为商品(产品)的煤炭的使用价值与作为自然物的煤炭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不是有用性(可以提供热能等)的不同,而是存在形态的不同。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存在形态的不同,那么开采(生产)煤炭的具体劳动也就是多余的了。
在了解了“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真实含义后,建议楼主以后在提出自己的某种观点时,先要把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搞搞清楚,免得最终制造出诸如“煤炭的开采不是生产”,“煤炭行业的产品不是煤炭”等笑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