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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豁免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为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该政策顺利实施,并避免对国有股转持政策造成不利影响,《通知》在资质条件、办理程序、国有股回拨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在资质条件方面,《通知》具体说明了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时点和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指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在办理程序方面,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后,根据本通知资质条件要求,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之后自行确定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实名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反映。财政部在公示期满或核查确认后,将在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中公布公示结果。

    《通知》还说明,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此外,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将建立“黑名单”制度,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且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会被列入“黑名单”,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提交创投机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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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5 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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