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5-9-30 20:47 
你这个情况要分两方面来看,
1、把剥削者地主的份额200斤还给农民,这本来就是应该的,这地租就不该交 ...
你这个情况要分两方面来看,
1、把剥削者地主的份额200斤还给农民,这本来就是应该的,这地租就不该交,这个错误本来就该改。
2、本来收100斤的税,现在变200斤了!
所以,这不是无税社会,这是加税社会!
你的错误在于,看不到500斤收成本来就全应属于农民!在于把200斤地租这种剥削看作公平!在于把200斤的税非要说成地租。
只要用自耕农的情况分析,你的花招就无处藏身了,所以你不敢!你只好用更恶劣的地主剥削加税收的情况作为参照。
总之,ZF从社会总产出中抽走了200斤粮食!这就是税,这就是强收的。
甚至也可以这么理解,你收取了地主百分之百的地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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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亩出产500斤,租200斤,耕者300斤。这耕者的300斤,则是耕者所付出劳动的正常报酬。若租100斤,耕者400斤,那么,您想想看,会是么情况呐?即,耕者的劳动报酬400斤,高出耕者正常报酬(300斤)的100斤……问题是,这高出正常报酬的100斤意味着什么呐?
“在商品的价值范畴中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为其所有者之益就必为其管理者或占用者所益。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废除了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私有制使之成为国家社会所公有,可是并没有尽其市场价值而公益,但其市场价值并不因为其所有者不益就不存在,而其存在的客观形式是成为其管理者(贪腐官员)和占用者(黑恶地霸)所共益,这正是社会主义公有未公益而不公平或者说公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体现。”(摘自楚梽《给忠东的第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