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企业界人士和学界同仁谁来和我讨论动态股权问题及具体操作???真急呀!
郑玉刚1 蔡根女2
(1.宜春学院 法商学院,江西 宜春336000;2.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存在有其广泛意义,它不仅适用于股份制等大公司,还可用于合伙企业、个体企业等传统意义的小公司;不仅对经理人的考核分配可以用,对其他如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也同样适用。另外,它还可用于行政、事业等单位附属企业转制,甚至虚拟股份制,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中也有广阔空间。本文提出的动态模型是在初始股权的基础上,按员工负责项目给公司带来贡献套入公式进行计算,是一种按资与按绩分配相统筹的方法,能有效弥补传统分配方式的不足。
[关键词]经理人 收入分配 动态股权 产权改革 人力资本 激励
一、企业人才激励—— 一个由来已久的激励难题
杰出的人才,包括杰出的经理人、技术人才和营销人员,他们无疑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本。他们不应当是企业的雇员,确切的说,应该是合作者。迈克尔·波特曾说,如果大家在同一变量下竞争,那么水准都会提高,但不会有公司走到前头。走到前头并保持领先优势——创建竞争的优势——是战略的基础。战略是要使你自己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这并非只是把正在做的事做得更好,而是要把正在做的事做得与众不同。这件最应当值得做的事是什么呢?就是发掘企业独特的人力资源,创建企业独特的竟争优势。以经理人为例,理论界对经理人的激励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多了。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高工资、低分享来实现。但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人,人的行为是为了追求个人效价的最大化,这也是人之所以被激励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往往被“内部人”所控制,是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对市场、经营、财务等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高工资、低分享”是有弊病的,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家没有创造高业绩的动机,而且带来了资本和劳动的非合作性博弈,将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灵活的经理人可能会利用职权调控会计信息以获得更高利润分享,或携商业秘密而另觅高枝,这都将对所有者极为不利。查尔斯·汉迪认为,新的财富源泉是才智,而不是土地、金钱、原材料或技术。它是人的头脑和技能。所谓公司属于向其投资的资本家,公司的职员仅仅是这些所有者的工具的模式在当今时代已经不适用了,在将来也决不会适用。它根本不是正确的概念。如果我们不修改公司法,我们将看到股票交易变成大的赌场,而不是任何经济的合理基础。我们必须修改法律,从而使资本家真正成为资本家,而不是所有者。即,他们就像抵押权人,他们对公司的资产拥有某种最终担保,但是他们无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他们有权要求自己的投资获得合理的回报,这是他们仅有的权利。过于强调资本雇用劳动显然不可取,如同方竹兰所预测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相同的观点还见北大教授王跃生的文章《论当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融合的趋势》。目前国内固定年薪制使业绩对经营者的激励接近为零,除非道德因素和个人特性使然,纯粹理性的经理人是得不到激励的。从西方企业实践来看,似乎期股制是解决的好方法,还有黄金降落伞退休计划,但它们都过于着眼于长期,短期激励力度不足,甚至连宝洁公司的总裁埃德·阿尔兹特都曾对此表示失望。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经理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浮动年薪制和股份期权相结合,以解决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方式各自的弊端。但进一步分析,除非是企业的所有者,真正的经营者能拥有多大股份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形成一种合作性博弈,而在传统按股分配方式下,经营者不拥有股权或拥有很少股权,一种激励方式的真正奏效恐怕应依赖于主观的认定(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对经济刺激的敏感程度),这取决于当事双方——经理人和所有者所进行的友好博弈,这里夹杂着更多的艺术和不确定性。对传统按股分配而言,棘手的是经理人的股权份额何以增长,特别是在经理人拥有股权份额较小的前提下,他对企业独创性的贡献仍不能得到体现而受到较少激励。此外,经营者年薪虽然浮动,但业绩(指群体业绩比方说公司的利润)和分红不直接挂钩(分红所得与业绩之间没有一个直接的乘数)也是一个问题,这也将促使经营者采取其他不利于企业的手段以弥补其损失。本模型也即基于此而提出,其目的不是为替代现有激励组合方案,而只是试图能够对特定情境下的激励作出一种补充和修正。
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提出
2.1 兄弟公司案例 兄弟公司股权设置如下:哥哥97%,弟弟3%。近两年,哥哥经营男装一直不景气,弟弟的女装却盈利了200多万。以前不管经营好坏,哥哥和弟弟都恪守彼此股权比例按股分红,谁也不多拿,谁也不少拿。但又过了一年,眼看哥哥的盈利还是没有好转,弟弟说要么根据他的贡献提高分红比例,要么就分开,二人为此闹僵。在公司股份设置的实际操作中,有这么两种倾向:一是公司高管通过职权便利,与普通员工包括前面所提的优秀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的持股差距过大,根据公平理论,后者的积极性不易调动起来,也容易产生一股独大,使公司成为家天下,侵犯其他内部和外部股东利益;二是高管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比例都很小,甚至没有股份,公司股份完全由外部股东持有。在股利的分配上,按股分红,红利不与实际业绩挂钩,大家同股同权。可以认为,这种按预先出资额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平均主义,在此意义上,红利已经不是激励,而是与不同个人地位相称的待遇,是一种按级分配,而非按绩,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如同上面兄弟公司的案例一样。
2.2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即是在预先划定每位员工所享有的静态股权比例(初始股权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其所负责业务(项目)给公司带来的税后贡献率超过其初始股权的部分进行的直接计算,是一种按资分配与按绩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动态股权分配比例每年都根据所有员工当年的贡献计算一次,是一种直接对当年业绩的回馈,而不能延续到下一年使用。该模型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①动态股权比例=[(负责项目的净利润\公司所有项目的净利润-该员工的静态股权比例)×所做贡献的分配率+静态股权比例]\全体员工动态股权比例之和。②某员工应享有的净利润=公司净利润×该员工当年的动态股权比例。③公司净利润=公司当年各项目的总净利润-当年发生的期间费用。如果用R/n 表示某员工动态股权比例,Rn表示某员工静态股权比例,Pn表示该员工当年负责项目的净利润,∑Pn表示公司当年所有项目的净利润,∑R/n 表示全体员工当年动态股权比例的总和,r表示股东大会通过的当年贡献分配率,则为:R/n =[(Pn\∑Pn — Rn )×r+ Rn ]\ ∑R/n ,∑R/n 和 ∑Rn 均为常数1,则动态股权比例 R/n 的计算公式为:R/n =(Pn\∑Pn — Rn )×r + Rn 。还按上例计算如下:在弟弟的当年业绩分别是0万、10万、50万、100万四种情况下,弟弟的股权为3%,假设所有项目的净利润∑Pn为100万元,r经兄弟协商为30%,则弟弟、哥哥二人的动态分配比例为如下集合:(2.1%,97.9%),(5.1%,94.9%),(17.1%,82.9%),(32.1%,67.9%)。而此前不论何种情况,即无论弟弟和哥哥是否努力,他们的分配比例始终为(3%,97%)。由此可知,如果股东之间只是简单按股分配,明显是股份份额大者获益,对于作出杰出业绩但股份份额小的经营人员则不能实现有效激励。由此产生的结果可能是大股东乐于“搭便车”,没有激励,而作为经营者的小股东因其业绩不能充分与其分配挂钩,也没有激励,这便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但实行动态激励以后,作为经营者的一方尽管出资额小,但其利益仍可以得到较大保障,并且直接与其业绩挂钩,从而可以实现较大短期激励,这一强化效应还会对公司第二年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下面我们再将兄弟二人的静态股权比例调整为(40%,60%),其他条件不变,则在以上假定的四种情况下,弟弟和哥哥的动态分配率又变为(28%,72%),(31%,69%),(43%,57%),(58%,42%)。与调整前相比,调整后的激励力度更有较大改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按资本分配的原则得以较好地体现。但关键是,在客观现实中经营者的股权份额并不可能实现“掠夺式”地剧烈增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能“温和的”双赢吗?本文以下的论述将回答这一疑问。
2.3 应付股利转增股本 为了缩小经营者和所有者对合理股权配置认识的差距,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可以构建经营者更高股权比例激励的自动转化机制,来缩小二者在此方面的分歧并使经营者对未来的期望发生改变而更能感受到公平。原则上,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皆应分配给员工,确因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只能分配部分利润的,未分配的部分也应留待以后年度再分配,以维护员工应享有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应当是员工投入的资本金,而非应归属员工的利润,因而在会计上可以作为负债处理,但应在规定时间里予以偿还,还可以将应分而未分的利润按面值转作员工股本,使其静态股权比例发生改变。通过计算不难得出:若经营者业绩率上升(即Pn\∑Pn大于Rn)时,静态股权比例上升;若业绩率下降(Pn\∑Pn小于Rn)时,静态股权比例下降;若业绩率保持应有水平(Rn)不变,则静态股权比例维持不变。这便仿佛一道“软约束”,巧妙解决了经营者“温和夺权”的问题,有利于构建经营者长期激励机制,大股东还可通过调节利润转增比例来解决现金融通和防止股权过分震荡。
三、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适用范围、优点及尚待研究问题
3.1 适用范围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模型而被提出的,它是建立在传统按股分红基础上的分配模型,是一种对传统分配模式的改良。正基于此,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存在有其广泛的意义。它不光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等现代意义上的大公司,而且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体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小公司;不仅对企业经理人的考核和分配激励可以使用,而且对于企业的其他人员的激励,例如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也同样适用。一个实际的例子如海尔对其技术开发人员的激励。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海尔给予其技术人员的工资并不高,但尤为有意义的是,当海尔的技术人员研制的新产品上市后,从其销售利润中,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约10%的提成。如果某产品的销售利润有几千万,那从事该项产品研制的技术人员或攻关小组的收入就可以达到几百万。这种利润共享且分配额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海尔技术水平的革新。据有关媒体报道,海尔每年推出的新产品、新技术高达数百项,而其集团内的百万富翁也已达到数百人,并且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的相当部分是其一线的技术人员和营销经理。现在海尔的这种做法也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尽管这种利润的提成方式与动态股权激励的原型并不完全相符,但它从另一个侧面——即让员工通过工作业绩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角度,验证了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正确性。动态股权激励的本质特征就是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双赢,通过不断的动态合作性博弈实现企业业绩和个体效价的持续良性发展。另外,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还可适用于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附属企业,甚至虚拟股份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中也有广阔的空间。
3.2 优点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优点是克服了传统按股分红不能和员工股东业绩挂钩而带来的激励弱化的缺憾,其原因是传统的按股分红实际上是一种待遇而不是激励。股份制能把所有的人凝合成一个群体,但是却并不能保证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尽力地去工作。尽管代理人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如果其经营业绩不能很好地与其收益挂钩的话,即使只是部分地挂钩(如实行效益工资),他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激励,相反,他更可以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全盘的掌控,从各种途径而得到成本更低的更好的报偿,即使是针对大股东而言采取的非法手段,但比较他所获取的业绩,他认为这也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基于杰出经理人对企业非凡的重要性,有时企业的外部股东也就只有寄希望于经理人的职业道德了。这样就在内外股东之间形成了零和博弈,委托人仍然是委托人,代理人仍然是代理人,这种合作困局如果无法自动破除,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控股股东不得不花费大力气来监控内部代理人,从而导致高昂的监督成本,甚至不得不亲自过问企业的是是非非,这便给经理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带来了障碍,由此也给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蒙上了阴影。如何能够促进职业经理人自动自发,为实现企业的最高目标奉献自已的一切,特别是在已实行管理层参股的企业,引入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让其能够分享自己的贡献也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3.3 待研究的问题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所改进的只是传统的单纯按股分配不尽科学的方式,它虽有助于形成对企业和各种类型组织的各类人才更为合理的激励,但是没有确切的研究表明它能够根治管理层信息作假等败德行为。对于任何实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而言,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健全的内外监控制度始终是让正确的激励措施发挥作用的保障。此外,它的局限性在于,其关于业绩的定义是指那些能够被量化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指标,是一种现金衡量上的净流量,而非对绩效所定义的一般标准。关于项目的定义则是指那些细分得不能再细分的项目,是不可以被重复计算的。其最适用的情境是对单个具体项目的分割研究和操作,而对于那些层级较多、项目嵌套而管理层和技术层又普遍参股的大公司其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还需进一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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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J].经济研究,1997,(6)
本文首发于企业经济2005年第8期.并被经济学家网、国研网两大权威网站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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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退出承接的新模式*
——对“动态股权制”经验的思考
纪玉山,李兵,李晓辉
(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摘要:在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承接包括资产的承接和人员的承接。目前解决承接问题的各种模式,都对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并且无法兼顾这两个方面。本文介绍了一种解决承接问题新模式——“动态股权制”,通过与其他改革模式的比较,指出其在解决国有企业承接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退出;承接问题;“动态股权制”;激励
* 纪玉山:男,1948年生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 兵:男,1976年生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李晓辉:男,1978年生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
本文在初稿完成之后得到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的王朔峰、段志伟、毛兴纲、张蕊、王国兵、张万成、王刚、刘远航、李世朗、黄丽华同学的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承接问题
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国有资本行业分布和企业布局不合理,使得国有企业长期处于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的状态,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企业会大量涌入国内参与竞争,国有企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改革迫在眉睫。改革的大方向就是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继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之后,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中央和地方分级行使产权,“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加快了国企退出的步伐。但是,退出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的承接问题。
所谓承接问题,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即国有企业在战略性退出的过程中资产的承接和人员的承接。在资产方面,国有企业的退出不能只考虑国有经济和政府的安全退出,而且要在退出的过程中和退出之后能够释放原国有资产的潜力,在失去政府扶持的条件下,仍然可以继续生存,并且得到发展,真正盘活资产,增强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在人员方面,要充分激励原国有企业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培育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经理人和一般员工,通过国有经济的退出改变经营机制,使原有员工能够通过努力改善自身的状况,不仅不给社会保障系统增加负担,还要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国有企业采取何种承接方式,才能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公平,是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目前国有企业承接方式的分析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我国已经创造出多种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战略退出的成功经验,为解决国有企业退出的承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改组为上市公司,出售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整体出售国有企业,MBO(Management Buy-Out)也就是管理层收购,全体员工收购等。但实施上述各种承接方式都要求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1、改组为上市公司主要是针对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企业。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募集资金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限并且还很不完善。在结构上,为了保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以及国有股减持计划的流产,目前占股本大部分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造成国有资产事实上的无法退出;在功能定位上,主要是为国有企业解困服务,从而使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重筹资、轻改制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原来国有企业人员包袱分离出去,但分离出去的人员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仍然由政府任命,缺少竞争机制,也无法调动留在上市公司的员工的积极性,人员的承接也不能说是成功的。所以仅靠改组为上市公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承接问题。
2、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出售一部分股权,与民营或外资企业组成联合股份公司,应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可以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降至最低(张维迎,2002),提高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由于民营和外资企业对国有企业情况不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民营和外资企业的风险,他们必然提高风险溢价,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两种结果,国有资产以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又不能达成交易,导致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不能顺利实现。
3、对于盈利状况一般的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算是一种比较好的举措,不仅达到了退出的目的,收回的国有资本还可以用于应进入的领域或社会保障等方面。但是,信息不对称情况要比部分出售的情况更严重,买方不一定具有评价各种资产成本、收益、风险以及卖方行为模式和动机等方面的全部信息(秦志辉,2002);而且整体出售后,原企业职工的利益往往无法保障。此外,由于政府一次性退出,可能出现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承接方的利益。
4、MBO(Management Buy-Out)也就是管理层收购,是80年代在美国兼并浪潮中出现的一种融资购并方式,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了监督成本,而且带动了企业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效率,极大调动了管理层的积极性。但是,目前MBO在我国发展还存在很多障碍,如我国涉及企业并购的现行法律政策有不少限制和阻碍MBO正常发展的规定;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决定其不能为MBO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和工具;高素质的投资、金融、证券、购并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缺乏,无法保证MBO的顺利进行等等。上述方面的限制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大可能全面推广MBO的模式。
5、采取全体员工收购的做法对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凝聚力以及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避免了职工下岗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发现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弱点,即由于职工个人资金有限,资本市场不完善,无法通过借贷筹措资金,只能对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进行收购,而且由于通常是职工平均持股,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有时对企业发展的各项方案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影响了经营的效率。
三、我国承接方式面临的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承接问题上还面临诸多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不健全
任何承接方式都需要承接方筹集足够的资金,用来收购国有企业,或者向企业注入资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转。然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功能错位与债券市场的不完善,使得承接方,尤其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这两个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很高,难度相当大。此外,商业银行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以及体制等方面存在着大量问题,使得民营企业或个人通过融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退出。
2、职业经理人市场不规范
只有在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下,才能保证国有股退出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地发展,实现国有企业的顺利承接。作为一种市场化了的资源,职业经理人在企业某个层面上,已成为有价并可交换和流通的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方面,职业经理人只有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条件才能取得合理的价格,而我国市场受到很多非经济因素的制约,使其不能充分地行使职能,从而限制了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发展;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自身的素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个市场的规范运营和发展,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经理人普遍素质较差,又缺乏相应的环境约束,缺乏成熟的职业经理人,也就不存在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人们所热炒的空降领导、职业企业家,只是走向职业经理人道路上的初始阶段,与真正意义的职业经理人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职业经理人的问题而言,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这一市场,形成有效的鉴别与区分机制,那么职业经理人市场就不会有发展空间。
3、再就业问题困难重重
为了提高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承接也会面临着冗员下岗的情况,同样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然而,当前的再就业工作还存在许多难点,如:再就业中心不完善,运作规范性差,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能为下岗员工提供足够的就业信息,无法适应当前下岗职工的客观需要;政府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影响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很多员工的知识和技术结构单一,无法适应其他岗位,而政府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再培训资金,解决这些人员人力资本再投资不足的问题。
4、 社会保障系统尚未形成
下岗分流的富余人员以及退休职工,必须以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必要保障为依托,才能让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解除后顾之忧,实现承接的平稳过渡。但是,由于资金和制度等方面的困难,我国目前仍然是以企业保障为主,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且大部分地区还相对落后,私营企业不发达,如果把企业冗员全部推向社会,由于失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大量的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将无法解决,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另外,养老保险同样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要解决国有企业遗留的离退休人员问题,在短期内,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实现。
此外,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还不是很健全,无法保证资产出售的公正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双方在资产出售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也阻碍了某些承接方式的实现。
当然,我们也该看到,在我国东部某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机制比较健全,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相对发达的私营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去接管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和人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承接方式所面临的以上限制条件;但是,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市场条件的局限性,私营和外资企业不愿进入,受到的外部限制条件较多,如何解决这些地区的承接问题?“动态股权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四、“动态股权制”的承接方式
“动态股权制”是湖北省襄樊市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销售等骨干力量建立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即在公司制企业中,以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简称“关键人”)为主要对象,以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和盈亏分配权阶段性分离为主要形式,实行按基本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贡献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建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在企业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和社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一)国有资产的承接问题
“动态股权制”通过一系列配套改革,通过资产重组,优化了资源配置,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盘活了各项沉淀资产,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解决了国有资产的承接问题。
首先,对企业资产重新评估。评估后的资产,一部分按照安置费标准买断职工身份,成为员工股,剩下的以国有股形式存在(其中一部分作为岗位股配置给“关键人”);对于净资产很少或者零资产的企业,将土地作为国有股,买断职工身份和配置岗位股。
其次,对零资产或资不抵债的企业所欠税款的问题,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将所税款转成国有股,然后以岗位股的形式配置给“关键人”,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时,可以让“关键人”赎回,从而盘活了这部分沉淀的国有资产。
最后,将原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再进行改革;如果企业改制有困难,先将企业资产剥离,作为国有法人股成立新公司,然后改革,重新明确各项资产的产权问题,以做到产权清晰。
(二)国有企业人员的承接问题
“动态股权制”以股权激励为主要方式,通过对企业员工,尤其对“关键人”的激励,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国有企业人员的承接问题。
首先,“动态股权制”将在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方面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岗位确定为关键岗位,按照岗位重要程度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关键岗位的上岗者即为“关键人”。
其次,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干部”身份,通过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成立新的领导班子;用一部分国有资产买断企业的国家职工身份,主要以股权形式支付(即岗位股),对其妥善安置。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按照竞争上岗、优先聘用的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再次,在分配方式上,“动态股权制”实行“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1、按基本劳动分配: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实现基本生活保障的温饱工资。一般为200元/月。2、按资本分配:指按照职工持有的股份分配激励资金和企业利润,由于按基本劳动分配的比例较少,这部分收入成为“关键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其中包括:(1)岗位股:由董事会决定从出资人的资本中划出适当比例,配置给“关键人”。持股者在岗期间只享有盈亏分配权,离岗时按配置时的货币值收归出资人。(2)风险股:“关键人”按岗位股1:1比例购买相等的股份,并对其享有所有权和盈亏分配权。(3)贡献股:是按贡献分配时取得的股权。3、按贡献分配:年终用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向完成了相应的任务,较好履行岗位责任的“关键人”及有突出贡献的其他职工分配。
最后,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从企业划分一部分资产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预留;“内退”人员在正式退休之前的社会保险由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支付,使得了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自从1998年9月襄樊市实施“动态股权制”至今,“动态股权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首先,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上升。2000年,实施“动态股权制”的20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增长14%,利润增长22.4%,缴纳税金增长95%,员工收入增长17.5%,增幅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很多过去亏损的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其次,“动态股权制”的实施,对“关键人”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吸引了大量的企业人才,壮大了企业的力量。最后,原来企业中90%以上的员工得到了新的岗位,没有形成沉重的社会负担。
五、“动态股权制”较好地解决了承接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不仅要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提高效率,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在国有企业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从制度适应性的分析出发,强调目前国有企业的主要核心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林毅夫,1998);另一部分人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重要性,主张民营化使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张维迎,1999)。“动态股权制”实际上采取了一种介于改革和退出的折衷方式,即先通过改革,解决国有企业的承接问题,最终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渐进的、有序的退出。我们用两个模型来分别说明“动态股权制”解决国有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承接问题。
1、 中小企业国有企业的承接
“抓大放小”中的“放小”是指国家放开中小国有企业,让其在市场经济求得生存和发展。在对待中小企业的退出问题上,“动态股权制”通过一系列改革,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盘活了企业的资产,做到了产权清晰,将国有资产的潜力释放出来;内部企业人员经营原国有企业,又避免了外部收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人”购买风险股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少,可以分期支付,缺口还可以向财政部门借款,从而避开了资本市场不完善的问题,完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承接。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关键人”和一般员工持股的激励方式,使其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不仅激发了经理人员的聪明才智,而且调动了一般员工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少数“关键人”做出,避免了决策效率低下问题;对于关键人,如果企业不能盈利,其购买的风险股将会贬值,甚至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对于一般员工,则获得了一个预期,其在岗期间就是自身人力资本在投资的过程,如果不努力工作,不尽快适应新岗位,在国有股失去控制地位后,将会面临着下岗;企业的经理人员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回避了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的情况,而且“动态股权制”的动态的过程,就是在不断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的过程;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内退”人员在正式退休之前的社会保险有企业支付,解决了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实现了人员的承接。值得一提的是,“动态股权制”对于解决一部分资不抵债但仍可以挽救的国有企业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避免了这些企业破产所带来的社会压力。
例如,一个企业总股本1000万股,其中,“关键人”取得的岗位股为5%,即50万股,同时购买风险股50万股,总计占10%的股份。第一年的净利润率是10%,其中30%用于贡献分配,即1000×10%×30%=30万股;第二年,企业总股本为1030万股,经营者拥有130万股,占12.6%;如果第三及以后各年净利润率和按贡献分配的情况都同第一年,这样最后的结果就是经营者在职期间控股,甚至完全占有这个企业,原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如图:1A、1B。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100% 100%
10% 10%
10年 时间 10年 时间
图1A:“关键人”持股比例示意图 图1B:国有股比例示意图
2、 国有大型企业的承接
国有大型企业“一股独大”的状况既没有必要,又会造成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在解决竞争领域的大型企业的退出问题时,“动态股权制”的设计上与中小企业相似。不同的是,大型企业的承接问题在短时间无法完成,这就涉及到了“关键人”的继任。“关键人”为了保证自己持有的股票在其离岗后能保值升值,必然要努力寻找合适的继任者,主观上对自身的关心而客观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而避免了为了自身利益所追求的短期行为。此外,政府在国有股在稳步退出的过程中,不必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拥有剩余索取权,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国有股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
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股本1000万股,其中2.5%,即25万股作为岗位股配给某“关键人”,同时“关键人”又购买25万股风险股,持股比例5%,假设“关键人”由于年龄等因素只能在岗10年,每年可以获得1%的贡献股(这里假设每年的利润率相同,且贡献股分配不影响分配前后每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由于是大型国有企业,1%的贡献股对于“关键人”来说已经相当丰厚。这样,10年后,“关键人” 实际上控制了15%的股份,国有股占85%。该“关键人”的继任者的情况他相同,第二个10年后,国有股占72.5%(原来85%的股份+第一位“关键人”离任后归还的2.5%-第二位“关键人”上任后的岗位股2.5%-第二位“关键人”上任后的风险股2.5%-10年间分配的贡献股10%=72.5%)。依此类推,第五个10年时国有股占35%,而历届“关键人”的持股比例依次为12.5%、12.5%、12.5%、12.5%、15%,国有股依然控股。如图2A、2B。 以上的分析是在历届“关键人”不改变持股数量的假设条件下做出的,实际上,由于“关键人”以后对现金的需求以及“关键人”后代继承股份,股权将更分散,国有股的相对控股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50-100年)是有保证的。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15% 35%
5%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时间 50年 时间
图2A:“关键人”持股比例示意图 图2B:国有股比例示意图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承接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在国有经济在战略性退出的过程中和退出之后,使原来的国有企业成为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人力资本的积累,包括经理人和一般员工的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人力资本的积累又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在承接问题上简单化的做法才容易引起各种问题,而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采取逐渐和有序的退出承接方式,促使人力资本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培育和积累,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承接问题。
“动态股权制”能较好地解决国企改革中所面临承接的问题,但是也应该看到,“动态股权制”实施只有4年的时间,自身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例如,如何解决普通职工在新增利益中份额较少的问题;按贡献分配实际上是分割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外部股东对此不满,如何保证投资者的积极性,避免他们减少甚至退出投资;如何完善对“关键人”的约束机制;如何协调改革中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政策的冲突问题;等等,以使“动态股权制”在国企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动态股权制”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以下几个方向是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动态股权制”的模式是一种过渡模式还是一种真正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模式?上市公司国有股退出是否可以采用“动态股权制”的模式?“动态股权制”的模式能否为非公有制企业所采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林毅夫:《竞争、政策性负担和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年第5期。
3、王凤生:《中国国有企业企业改革之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秦志辉:《论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国有企业退出战略》,《经济管理理论》2002年第1期。
5、宋林:《关于我国实施股票期权问题的理论思考》,《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5月,第22卷第3期。
6、谭志坚,覃家君:《管理者收购(MBO)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可应用性分析》,《软科学》2000年第3期。
7、丁任重等:《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政策国际研讨会综述》,《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8期
8、李兵:《动态股权制与其它股权激励模式的比较分析》,硕士论文,内部,2002。
9、李兵:《关于湖北襄樊市“动态股权质”的调研报告》,《劳动工资动态》,2002年第2期。
10、孙楚寅,罗辉:《动态股权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探》,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7月。


楼主言:兄弟公司股权设置如下:哥哥97%,弟弟3%。近两年,哥哥经营男装一直不景气,弟弟的女装却盈利了200多万。以前不管经营好坏,哥哥和弟弟都恪守彼此股权比例按股分红,谁也不多拿,谁也不少拿。但又过了一年,眼看哥哥的盈利还是没有好转,弟弟说要么根据他的贡献提高分红比例,要么就分开,二人为此闹僵
感觉楼主在产权与经营权及经营管理的激励之间还是有些问题的。
兄弟公司促使的股权(这里我们认为是产权)是种对未来经营效益分批的整体约定。他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分离特征,而不是在经营能力或是发展产业方向的分离。换句话说经营男装与女装这是公司的产业战略,这是一个公司的一个决策行为,而与利益分配无关。除非有一种可能就是兄弟公司是一家公司联盟。当然了如果弟弟预计女装生产效益好,这样的联盟是不可能成立的(假定理性的经济人)。
说到底,兄弟公司的产权与经营权是没有分离的。如果经营能力也算是股权的一部分,那么初始股权对弟弟可能就不合理了,因为这样的分红就不大可能成立(除非弟弟是只有经营能力的管理者)。如果是这样哥哥的明智选择应该是雇用弟弟而与弟弟一定的股票期权,哥哥是不能希望弟弟这样的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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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课题的研究观点与现行股权激励模式和薪酬管理模式不同,属于原创性研究,意图对现行股权激励机制和各薪酬管理方案进行比较彻底的改良,提升其激励约束效果。
兄弟公司只是一种假设的分配模型。这种情况怎么能说不可能成立?而且我认为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形态。弟弟代表资本实力小者,如何分开独立办厂对他而言资本实力不够也很困难尽管其经营能力强,所以就必然在此阶段需要与哥哥即物质资本所有者合作,弟弟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象征性的获得一点股权,但并不具备实质性)。这样,两个人都是股东又同时是经营者,但是分工不同,各负责了一个产品项目,弟弟的职务是哥哥任命的。为什么不请职业经理人?对许多民营企业和家庭企业是这样,创办者或所有者是自己亲力亲为负责经营事务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兼为一身。而且,就是请职业经理人也与上面 副教授要阐述的论点没有逻辑关系:本案中弟弟拥有的是小股权,并且经营能力很强(经营的是一个公司集团的下属企业),可视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弟弟实际上在本案中是作为职业经理人参与企业分配的化身,副教授又如何看不明白呢?
所以难免要遗憾地说:副教授的观点未免太书生气十足了。。。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24 2:15:33编辑过]
所谓你上面提出的“明智选择”其实就兄弟公司案例所推导出的结论来看,是一点解决不了这个按股分配不与个人绩效挂钩的缺陷,不管是大哥亲自经营(案例中本身就是亲自经营,这是已知条件,是假设的一个具普遍性的虚拟企业股东的分配模型),评论者显然浮浅地认为是评论这一案例的不是)还是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个分配的问题都不能解决好。而案例中,弟弟其实也是我设计成的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的代表,同时老板给予其少量的股份,这是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较普遍的做法,但是有效性从我下文分析可知,是颇值怀疑的。
产权收益是属于所有者分配阶段的事,是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税后的利润即是经营净收益(利润净额)。
经营收益的分配即属于工资费用的范围,是成本费用问题,是税前分配。
二者本来就是不同的分配概念,谈不上分不分离的问题。所以说,上面提出的将“产权收益与经营收益分离”,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
在兄弟公司这一虚拟的企业分配案例中,哥哥与弟弟的分配本案例讲得是产权收益的分配,而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即双方的工资费用如何算的问题)无关。当然,从本案看,兄弟的工资费用应当是大多数企业所执行的按岗位职务级别来定固定的报酬,浮动的是奖金这块。从弟弟公司来看,完成销售好,奖金按净利润提成给团队,团队内再按一定标准分配个人。大多数公司是这样做的。由于此与本文讨论的产权分配无关,所以在兄弟公司的分配案例里省去这块不谈,只谈他们的产权分配问题。
所以说,这个经营中的工资奖金即工资费用的计算问题并不是本文章谈的,上面的同仁为什么偏要扯这块进来混淆不清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24 11:37:45编辑过]
兄弟公司促使的股权(这里我们认为是产权)是种对未来经营效益分批的整体约定。他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分离特征,而不是在经营能力或是发展产业方向的分离。换句话说经营男装与女装这是公司的产业战略,这是一个公司的一个决策行为,而与利益分配无关。除非有一种可能就是兄弟公司是一家公司联盟。当然了如果弟弟预计女装生产效益好,这样的联盟是不可能成立的(假定理性的经济人)。
这一大段是经济分析,但在我们做管理的看等于没说,是大把的废话,因为没针对本文中的任何问题或对策,根本就是不着边际,其所认为的“问题”其实根本不是问题。首先,按照案例的表述,兄弟公司当然是一家企业联盟,而且是兄弟,这难道不明白吗?那接下来,兄弟之间分工如何安排,是取决于最初的分工还是后来的改变,这对本案均不重要,无须探讨,作为本案的假设条件,弟弟经营项目的效益好是连续几年如此,而非偶然,作为已知条件实际上已经假设了弟弟在公司所处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这也是无须探讨的。至于联盟能否成立,更是无妄之言,这个虚拟案例本身就来自于现实案例,客观的现实是能够如此分工且在一个母公司下设两个子公司的由兄弟二人分工负责的。假定是理性的经济人是可以这样合作的。这完全没有任何疑义。对这个进行探讨显然是无病呻吟。
说到底,兄弟公司的产权与经营权是没有分离的。如果经营能力也算是股权的一部分,那么初始股权对弟弟可能就不合理了,因为这样的分红就不大可能成立(除非弟弟是只有经营能力的管理者)。
兄弟公司案例中说得正是括号中的情况,你这样说大半天又等于没说。我算领教了一个经济学的“高手”人——真是食而不化!
如果是这样哥哥的明智选择应该是雇用弟弟而与弟弟一定的股票期权,哥哥是不能希望弟弟这样的威胁的。
前半句本来就是案例中的事实,在此不应该由你作为对策讲出,所以又是废话!后半句从评论者逻辑上来看是想证明前半句自己所说的“对策”,但其实联系起来根本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分析:如果后半句所说哥哥不想受经营能力强的弟弟散伙的威胁,那么他明智的选择是雇用(评:这又是废话,本来说是雇用嘛)并给弟弟股票期权或现在的股权吗?像案例中所讲的给股权是已经给了的,看来你这“对策”又是废话!
本案例的提出要加以分析的正是在弟弟拥有股份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的分配缺陷如何加以修正的问题。由此看来,你对文章是在一无所知情况下就草草下了结论,显示了自己好一番的“经济高论”(废话功夫)!只能是辱没了经济学了!
唉!。。。如此看吾作汝师尚有余耳!
征求软件编程、数学建模及经管相关领域(人力资本、股份制理论、分配理论、绩效薪酬、组织制度创新)教师或研究生同行协同课题攻关。办法同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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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国内外志同道合者,对股份制创新研究有兴趣者加入!
如有物质所求,在条件许可时本人将尽力满足,尽本课题最大限度,一切以共同研究出真成果为要义!
您的成果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署课题名发表的,也是您个人的成果,本人不掠人之美。
通过此种形式,或能互相启发,互有促进,增进学益。同行交流大益(同领域、同方向),相互合作万难。各人自守门前地,休管他人田上草。
本人此举,必有人非,但本人不高期有人认可,有人参与,只是做一学术交流形式的尝试。把课题做得更好,做到效果,真正开拓一个新研究方向,而不是平铺直叙,浅尝辄止,是我的目标。
关于教育部课题"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软件产品设计要求http://zhengyugangyc.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2028815
为保证课题完成质量及软件符合课题工作的相应要求,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本课题最新论文成果之四:[本人原创]企业经营者股权设置和分配创新研究 ,离最终论文成果目标即北大和南大CSSCI核心论文5-7篇最多还差3篇。专著也在草拟中。
本课题继续欢迎并邀请教师和研究生同行(研究股权激励或人力资本或绩效薪酬领域)参与课题论文成果的合作!希望按照课题主题的要求来进行。
主题范围:
一是可以谈自己的独立研究心得。先对传统股份制存在的股权设置、人员管理及分配缺陷等诸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后在此分析的基础上,谈谈用什么样的方法(现有的方法或自己原创)能够更好地解决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修正或完善),最后新方法的的优点和创新性在哪里。 关于以上主题的文章都可以的。
二也可以从综述或评述的角度对本课题已有的对股份制的分析和提出的改进方案的前期系列成果进行研究,讲讲其(即“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优点和不足都可以的,也可以完全站在批判角度,比如从创新性、适用范围和应用性上作分析,只要言之成理。 如果您正好也在研究股份制下的管理问题以及和与分配有关的问题,那就不妨让我们携手合作吧。本课题真诚期待同行朋友的加入!
课题资料参考:
sina.com.cn/s/blog_5089bd2c01008cox.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8-2 3:15:58编辑过]
| “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为本人原创的人力资源激励理论体系,其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提出了“绩股”理论和“按资分配与按绩分配有机结合”的设计模型,有效促进了企业股权结构和分配的动态化,也是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并且,通过与“模拟股份制”操作手法的结合,“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还可以广泛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以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分配活动,甚至行政机构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薪酬管理也可借鉴。“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还可适合于各类阶层各种工作岗位人员的薪酬管理和激励,既可以全局使用,也可以并行不悖,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可以有选择地应用于特定激励对象。由上可见,“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确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发展空间。 |
这种锦标赛模型是很简单的,为什么总去讨论它,难道没有更复杂的形式?欢迎联系国外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对"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进行批判.也有人认为"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是基于锦标赛理论上的提出的新激励模型.
以下是引用tabalt在2007-12-14 9:49:00的发言:
在博弈论中,有个典型的锦标赛模型(tournament model),它是一种横向相对业绩比较的激励形式,每个代理人只能依据他在所有人中的排名,而与他的绝对表现无关。在这种模型下,第一与第二的差别是巨大的,因而代理人之间的竞争是激烈的,而合作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当然了,委托人设计的锦标赛模型是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真的是这样吗?用模型什么说明呢?如果是,锦标赛模型以什么作为它的最优方式设计的前提呢?
如果锦标赛是在我们生活中必然的选择,那么如何破解呢,也就是说用什么样的模型来破解或补充呢?
这方面的最新文献和成果又是什么呢?
谢谢大家讨论!
楼主此方法的确是好,不过,楼主可能混淆了“分筹契约”与“退出契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4 0:23:21编辑过]
楼主此方法的确是好,不过,楼主可能混淆了“分筹契约”与“退出契约”
我们通常说的股份,有两个属性:
1)利润按股比分。
2)如果散伙,总资产按股比分。
这第二个属性常被忽略了,因为股份公司不存在散伙的问题,只有合作行公司,类似你的兄弟公司才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说,弟弟占3%,哥哥占97%,这个最初的股比可能是根据出资额拟定的。刚才说了,股比意味着散伙时的资产分配,如果实施“动态股权激励”,变为弟弟20%,哥哥80%,即意味着如果弟弟提出散伙,则本属哥哥的资产将流给弟弟。
如果说合作制不具代表性,股份制也是一样,如果哥哥要退出,他出售手中的股权,是市值的97%还是80%,这仍是一个问题。哥哥因业绩不佳而少分得利润的确是个激励的好办法,但若哥哥因业绩不佳而损失原有股本,则不可接受。
当然,他们可以签署一个合约,即股比只代表分利润的比例,不代表散伙时分家的比例。这个合约完全可行,但是,这就不再是一个股权问题了,而纯是一个分成问题(我把它叫做分筹契约)。像这样说吧,优先股也是股,但却不按利润分成,而是拿固定的钱,像工资和债务融资一样。但如果企业资产壮大100倍,然而优先股股东若退出,出售股票,则他仍可按获得股份投入100倍的钱,这和债务融资不同。但有的借贷,却不征收固定利息,而是和普通股一样分成,比如有的百货公司,将店位租给商家,每月按营业额提成。
所以说,股票也可以不按股比分成,债务也可征收分成性质的利息。什么意思呢,怎么分成和股票还是债务无关,股票主要说的是怎么退出,债券也是。所以我说“分筹契约”与“退出契约”是两码子事。楼主这个与其叫“动态股权”不如叫“动态分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4 0:24:50编辑过]
21楼只是走马观花了一下,不过还是要谢谢你的关注及建议.名称可以商榷,不过就"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来说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9 3:02: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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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激励理论与方法适用于以下方面:
1、能对现有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教科书中所介绍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等传统工资体系在设计中存在的激励缺陷加以修正和完善;
2、能应用于各种股权激励设计方案中,提升现有方案的激励约束效果,解决所存在的诸多不足;
3、在收入分配上,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可以自成体系。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能广泛应用于股份制及非股份制的任何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理论上对政府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分配活动亦适用。
4、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不仅适用于收入分配活动,而且对一切涉及资源(有形或无形)分配的活动均适用。
由上可知,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激励理论与方法的提出,不仅极具理论意义上的创新,而且具有极其强的实践价值和极其宽广的应用空间。
http://www.mentors.cn/Course_show.asp?username=ygzheng&xwid=7029
发表年份 | 成果名称 | 论文在整体研究中的地位 | 发表刊物 | 刊物级别 |
2009 | 代表作 | 大连发展研究 | 内刊 | |
经济与管理 | 省级 | |||
代表作 | 上海经济研究 | CSSCI | ||
2008 | 主要代表作 | 医院院长论坛 | 省级 | |
代表作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 CSSCI | ||
代表作 | 企业经济 | 核心 | ||
主要代表作 | 科技管理研究 | CSSCI | ||
主要代表作 | 上海经济研究 | CSSCI | ||
2007 | 系列论文 | 上海经济研究 | CSSCI | |
系列论文 | 科技管理研究 | CSSCI | ||
代表作 | 经济纵横 | CSSCI | ||
系列论文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 CSSCI | ||
系列论文 | 企业经济 | 核心 | ||
系列论文 | 新疆社会科学 | CSSCI | ||
2005 | 主要代表作 | 企业经济 | 核心 | |
主要代表作 | 皖西学院学报 | 省级 |
zenziyang 发表于 2008-10-4 00:20
以下是引用zenziyang在2008-10-4 0:16:00的发言:楼主此方法的确是好,不过,楼主可能混淆了“分筹契约”与“退出契约”我们通常说的股份,有两个属性:1)利润按股比分。2)如果散伙,总资产按股比分。这第二个属性常被忽略了,因为股份公司不存在散伙的问题,只有合作行公司,类似你的兄弟公司才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说,弟弟占3%,哥哥占97%,这个最初的股比可能是根据出资额拟定的。刚才说了,股比意味着散伙时的资产分配,如果实施“动态股权激励”,变为弟弟20%,哥哥80%,即意味着如果弟弟提出散伙,则本属哥哥的资产将流给弟弟。如果说合作制不具代表性,股份制也是一样,如果哥哥要退出,他出售手中的股权,是市值的97%还是80%,这仍是一个问题。哥哥因业绩不佳而少分得利润的确是个激励的好办法,但若哥哥因业绩不佳而损失原有股本,则不可接受。当然,他们可以签署一个合约,即股比只代表分利润的比例,不代表散伙时分家的比例。这个合约完全可行,但是,这就不再是一个股权问题了,而纯是一个分成问题(我把它叫做分筹契约)。像这样说吧,优先股也是股,但却不按利润分成,而是拿固定的钱,像工资和债务融资一样。但如果企业资产壮大100倍,然而优先股股东若退出,出售股票,则他仍可按获得股份投入100倍的钱,这和债务融资不同。但有的借贷,却不征收固定利息,而是和普通股一样分成,比如有的百货公司,将店位租给商家,每月按营业额提成。所以说,股票也可以不按股比分成,债务也可征收分成性质的利息。什么意思呢,怎么分成和股票还是债务无关,股票主要说的是怎么退出,债券也是。所以我说“分筹契约”与“退出契约”是两码子事。楼主这个与其叫“动态股权”不如叫“动态分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4 0:24: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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