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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 发行人盈利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 证监会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 证监会还将颁布一系列配套规则,包括: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准则、格式和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深交所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经过十年筹备的创业板终于启航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而《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日是5月1日。

    《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与2008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此外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规定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分别在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增加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对于发行条件,《暂行办法》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持续增长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同时,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颁布一系列配套规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证监会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发言人说,《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周翀)
 

来自:上海证券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31 8:24: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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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08:23:00

  3月31日凌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1999年至今,经过长达10年的酝酿、准备,备受瞩目的创业板,终于破茧待出。

  当日,就市场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义——

  为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推出创业板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据介绍,自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证监会积极收集、归纳和整理相关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规则,重点强化了创业板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条件——

  具备一定盈利能力,拥有一定资产规模,主营业务突出

  这位新闻发言人介绍,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其具体条件包括:

  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具体规定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审核——

  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比例

  据介绍,创业板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如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启动——

  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受理企业首发申请材料

  就创业板的新股发行何时正式启动,该新闻发言人说,《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来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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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09:18:00

中国创业板市场大事记

1998年1月 李鹏主持召开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总体方案,进行试点。

  1999年1月 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正式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附送实施方案。3月,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科技企业板块”。

  2000年4月 周小川表示,中国证监会对设立二板市场已作了充分准备,一旦立法和技术条件成熟,我国将尽快成立二板市场。

  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4年1月3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7年8月 国务院批复以创业板市场为重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

  2008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8年3月17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2008年将加快推出创业板,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22日 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就创业板规则和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3月31日 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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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09:28:00

正是在创业板推出的预期引导下,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了很好的融资。一位投行人士正在辅导几十家待上创业板的企业,他认为对创业板的预期引导建立了新型融资体系,使得这些企业不差钱。

市场对创业板的预期仍然高涨。“创业板不能尽快推出当然令人失望,决策层可能顾虑到各国创业板的前车之鉴和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然而创业板的效应已经有所体现。但凡待上板企业只要进入券商辅导期,就会成为政府、银行、PE追逐关注的对象。只要排队上板的企业有项目投资需求,以较低市盈率来展开一轮私募,就会吸引大批PE进入,银行贷款也会更为容易,各地政府也会支持。这一切都是因为有创业板的预期。大家还是预期今年会较快推出。”上述投行人士昨日表示。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全球经济危机已经对一些待上板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这表现在营业收入陡降,增长率无法满足创业板要求。“在我们去年先期培育的20家排队上创业板企业中,今年已经有一半企业无法满足创业板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30%的要求,只能延后上市,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是主要在第四季度体现,我们将根据年报对此重新统计和培育。”

首批上市,不少于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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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 08:25:00

强化退市约束 创业板开闸倒计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2009-4-1 1:32:16

十年磨砺,一朝剑成。

3月31日凌晨,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业板正式开闸。

与本报2月9日头版报道《创业板拟5月施行》一致,《办法》对原定的两套上市标准未做修改,同时增加了投资者准入制度、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IPO办法还增加了关于退市的内容,强化退市约束机制。如在信息披露中进行退市风险提示、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等。

“三个一定”首发标准

“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这是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公开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总结的对创业板公司的首发要求。

《办法》中对“一定的盈利能力”有详细说明,即两套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在征求意见阶段,发改委曾建议将“持续增长”改为“最近一年净利润高于上年”。

对于“一定的资产规模”,实际上是从《证券法》而来,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存续时间,即“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与此同时,发行人还被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在前述证监会人士看来,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此外,《办法》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同时要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

“发改委当时的意见是,要求董事、高管最近两年内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创业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前两年内引入创业投资,也不符合创业企业董事、高管上市前可能变化频繁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董事、高管的时限要求从‘最近两年内’放宽到‘最近一年内’。”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同时,与证监会目前正在进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相一致,《办法》新增了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证券机构适应性服务以及投资者适应性等将有配套考虑”。

强化退市约束

《办法》一个较为关键的修改是强化了退市约束的规定。按照最初的安排,《办法》里没有提到退市问题,仅在交易所层面颁布的上市规则中有所体现。

在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均提出要严格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的安排,以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纪律。

《办法》显然吸收了各部门的意见,增加了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一章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

同时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的要求。即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这个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强化退市约束可以确保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否则大量公司上市后不久绩差,也不退市,(创业板)就变成绩差板了。”西南证券研究员张刚对本报记者说,英国AIM市场的退市率为3%,比主板要高很多。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交易所即将颁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已经对退市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增加退市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上市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好,以体现高收益高风险原则。”海通证券研究员谢盐对本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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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 08:32:00

创业板赶考 四大配套改革呼之欲出

十年磨砺宝剑出,中国创业板正式推出,已经进入倒计时。

3月31日凌晨,经过整整一年的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IPO办法”),办法共分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与本报之前获知的“IPO办法”内容比较,此次国务院对上报稿未做修订,原文批复。(相关报道见本报2月9日头版《创业板IPO办法拟5月施行》)

根据证监会的安排,“IPO办法”5月1日起实施,此前还将陆续颁布配套的规则、指引,如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同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之后,证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从IPO办法发布到企业进行IPO,尚有四大问题待定:明确证监会内关于创业板的监管职能部门,改革现行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修订保荐办法以涵盖创业板,设定合格投资者门槛。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权威信息显示,证监会已经确定由非上市公众公司部(下简称“非公部”)负责创业板的发审工作,目前只待“红头文件”下发。而其他相应制度改革正在全力推进。

“非公部”的新角色

一直以来,证监会拟设“发行二部”以司创业板监管已成共识,但其间,是新设部门还是从现有部门中剥离出新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实际上,2005年非上市公众公司办公室成立之时就是冲着创业板而来,当时的部门名称就拟叫“发行二部”,以区别于负责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发审的发行监管部。

“考虑到这类公司(创业板的目标公司)特点,(这个部门)最主要的不仅仅监管其发行,还包括监管公司持续的经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职能没有发行那么单一,所以不能叫‘发行二部’,最终确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一位接近当时参与该部门设置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由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直到2008年2月才正式批复该部门成立,之前该部门一直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名义办公。同时,在该部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始终无下文,故其主要工作是打击非法发行。

据本报记者看到的中编办批复显示,非公部的职能共有三块:一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审核,包括制订规则;二是对这类公司的日常监管;三是打击非法证券。

“这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的建设相联系,因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之后,要有一个能够转让的场所,这是配套的系统工程。”前述人士说。

此后,非公部即负责创业板IPO办法的起草及修订工作,据本报记者所知,直至3月31日凌晨,非公部工作人员一直在为“IPO办法”出台做最后准备。

3月31日,本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已经明确同意由非公部负责创业板的发审工作,目前只待“红头文件”下发。

非公部目前的机构设置,也正是按照审核创业板公司发行而预设的,其内设4个处,分别是综合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监管处。其中审核一处与发行部相对应,即审核股票除会计以外的部分,审核二处主要是涉及会计方面的问题。

此外,之前市场关于“证监会拟建市场二部专司创业板监管”的传言,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认为基本没有可能。在他看来,创业板还是设在深交所,并未另辟新的交易所,没有另设市场监管部门的必要。

单设发审委

除了证监会监管部门的设置,是否新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也是市场关注的问题之一。

“IPO办法”对此给出了肯定回答。办法中提出,相关职能部门仅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关键步骤是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也就是说,在创业板发行审核方面,会借鉴目前的发审委制度,并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同主板发审委设在发行部一样,新设的发审委设置在负责创业板发审的职能部门即非公部。

“新设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现有的主板发审委员忙不过来,二是主板和创业板在财务指标和稳定性方面,以及新经济、新商业模式认定等方面还是有差距,(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需要行业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一次媒体通气会上说。

据本报记者所知,证监会已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做出明确规定。

如人数设置将是35人,较主板发审委的25人适当增加。这意味着,如果审核一单发行申请需要7个委员,则1天可同时审核5单,这可以保证审核效率。此外,创业板发审委中提高了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以使其在认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方面发挥作用。

而根据“IPO办法”,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将不互相兼任。

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创业板IPO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科技部曾建议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此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已有相关认定程序。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布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的认定办法。证监会也要求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要符合这些评价和认定。

在审核安排上,创业板发审委中的科技专家,将进一步发挥咨询专家作用,进一步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行评价认定。

与此同时,为体现简化程序和加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在有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要求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出具专项意见。

加大保荐制改革

创业板的推出还将推动资本市场一批重要制度改革进程,保荐制改革正是其一。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证监会拟继续修订保荐办法,以使其适用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同时,交易所层面也将发布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管理规定。

此前,证监会在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时曾打算涵盖创业板的保荐制度,但后因创业板推出并无时间表,且保荐制改革势在必行,故在修订后的保荐办法中未提及创业板事宜。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保荐的原则是充分体现市场化,进一步突出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一位证监会人士说,如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创业板的企业既然是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保荐机构在做材料的时候是和主板不同的,增加了一个对成长性的尽职调查表述,比如新经济模式、商业模式,如何表述其特点、风险等等。”前述证监会人士说。

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在主板两年的基础上有适当延长,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这被看作是“维护市场稳定的监管需要”。

创业板保荐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亮点,即将放宽对保荐代表人签字的限制。目前主板规定是两人共签一单且每人同时只能签一单,而创业板虽然也是两人共签一单,但每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同时签多单。此外,保荐代表人也被允许同时做主板和创业板项目。

“现在大部分的保荐代表人手头都有项目,有些已报到证监会,如果不允许保荐代表人同时做主板和创业板项目的话,保荐人稀缺的问题将更严重。”一位保荐代表人对本报记者说,放宽限制乃是市场所需。

按照证监会的安排,待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将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统一培训,以熟悉和掌握不同于主板的各项规则。

投资者准入或设资金门槛

投资者准入制度改革,也将伴随创业板出台而再度完善。

据证监会介绍,修订“IPO办法”时专门增加对此问题的原则安排,即“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此前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创业板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二是投资者,既要给企业设门槛,也要给投资者设门槛。

“现在投资者结构还不合理,不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个影响市场稳定性的潜在风险因素。”一位已经储备了很多创业板上市资源的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合格投资者如何界定还需监管部门出台明确的操作指引。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区别投资者的不同市场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是其目标。管理层在证券机构提供相应服务、投资者对不同市场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将有“配套考虑”。

目前来看,主板和中小板已经开始推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上证所也出台过《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培育成熟、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创业板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将有具体要求,比如交易所将颁布的交易细则中可能会规定交易规模的限制,也就是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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