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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致卫兴华教授:

去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术会议上与您交流过,我们有一点共识,即价值必须经过分配才能决定价格。由于不能在杂志上与您共讨此问题,所以将在网上的讨论转过来,请过目。(转自:http://www.dqjj.com/bbs/dispbbs.asp?BoardID=13&id=11242&replyID=11242&star=1&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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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门王、LP、黄佶、钱M、若言、求心等请讨论“谁创造归谁所得”

刚才见LP也在批判“谁创归谁所得”,很高兴,所以发此帖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M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二、从分工合作角度看,如果两人(其实还有工具等)共抬一个石头,你能从中分清他们各自创造多少?这种分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少一人时“抬石头”这种事件不存在。我们如何从不存在的事件中去分析谁谁谁的贡献有多少?谁谁谁的效用有多大?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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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22:50:00

平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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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里没有提到我,文章中提到的那个“平民”是我吗? 那我就先说两句。 我认为曹教授没有说明白: 第一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创造。 比如说曹先生生产手表,那么手表是你创造的吗?有没有警察的份?如果没有警察,恐怕曹先生的手表工厂就得自己建立警察队伍了。 ——所以,谁创造,没说明白。

第二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所有 曹先生的手表是手表工人创造的了,那么是曹老板所有呢,还是手表工人所有呢?曹先生没说明白。 ——这样,谁创造谁所有这件事不成立;这个问题也不成立。

曹先生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我明白。我的回答是:我一向认为“价值是一定游戏规则下的价值”,所以,谁创造谁所有并不重要,并不是问题,关键是“游戏规则”——大家自愿的或被迫接受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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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22:51:00

kunlu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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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这种思路很有启发意义 不过,好象只有参加交换,观点才可能成立 不参加交换,谁创造的,就是谁的 我觉得曹先生思路很好,应该用更明白的话表述观点,也许理解的人会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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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22:52:00

r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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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本"?什么是"末"? “创”的主体一定是人,人为什么要“创”?如果“创”的结果与“创”的主体无关,这个主体还会去创吗?“谁创谁所得”是对“为得而创”的认可和逻辑推论。得的意图是本,创是手段、过程,而对结果的“得”是“得其所欲”,是必然的归宿。

集体行为中因“分工”造成的不能“全得”是事实,但同样的事实是: 分工中个别角色的“得”,不是其“个人所创”,所以不能“全得”并不违反“谁创谁所得”,恰恰相反,是“谁创谁所得”在分工情形下的表现形式。 “欲得才创 ”才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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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22:54:00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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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4-11-24 16:48:47的发言: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M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

反对。 俺没有这个观点。 《交换理论》说:分配,自古以来就是按照天然特权分配,自动物就是如此,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在可以看到的将来还是如此。如何分配和来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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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22:55:00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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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叶是树长出来的,最后归属于大地。 野果是树长出来的,可能归属猴子。 孩子是妈生的,归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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