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卫兴华教授:
去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术会议上与您交流过,我们有一点共识,即价值必须经过分配才能决定价格。由于不能在杂志上与您共讨此问题,所以将在网上的讨论转过来,请过目。(转自:http://www.dqjj.com/bbs/dispbbs.asp?BoardID=13&id=11242&replyID=11242&star=1&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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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门王、LP、黄佶、钱M、若言、求心等请讨论“谁创造归谁所得”
刚才见LP也在批判“谁创归谁所得”,很高兴,所以发此帖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M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二、从分工合作角度看,如果两人(其实还有工具等)共抬一个石头,你能从中分清他们各自创造多少?这种分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少一人时“抬石头”这种事件不存在。我们如何从不存在的事件中去分析谁谁谁的贡献有多少?谁谁谁的效用有多大?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平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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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里没有提到我,文章中提到的那个“平民”是我吗? 那我就先说两句。 我认为曹教授没有说明白: 第一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创造。 比如说曹先生生产手表,那么手表是你创造的吗?有没有警察的份?如果没有警察,恐怕曹先生的手表工厂就得自己建立警察队伍了。 ——所以,谁创造,没说明白。
第二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所有 曹先生的手表是手表工人创造的了,那么是曹老板所有呢,还是手表工人所有呢?曹先生没说明白。 ——这样,谁创造谁所有这件事不成立;这个问题也不成立。
曹先生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我明白。我的回答是:我一向认为“价值是一定游戏规则下的价值”,所以,谁创造谁所有并不重要,并不是问题,关键是“游戏规则”——大家自愿的或被迫接受的游戏规则。
kunlun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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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本"?什么是"末"? “创”的主体一定是人,人为什么要“创”?如果“创”的结果与“创”的主体无关,这个主体还会去创吗?“谁创谁所得”是对“为得而创”的认可和逻辑推论。得的意图是本,创是手段、过程,而对结果的“得”是“得其所欲”,是必然的归宿。
集体行为中因“分工”造成的不能“全得”是事实,但同样的事实是: 分工中个别角色的“得”,不是其“个人所创”,所以不能“全得”并不违反“谁创谁所得”,恰恰相反,是“谁创谁所得”在分工情形下的表现形式。 “欲得才创 ”才是“本”。
反对。 俺没有这个观点。 《交换理论》说:分配,自古以来就是按照天然特权分配,自动物就是如此,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在可以看到的将来还是如此。如何分配和来源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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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ggqq: =============================================== 以下是引用kunlun0在2004-11-24 18:49:08的发言: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这种思路很有启发意义 不过,好象只有参加交换,观点才可能成立 不参加交换,谁创造的,就是谁的 我觉得曹先生思路很好,应该用更明白的话表述观点,也许理解的人会多得多 --------------------------------------------------------------------------------------- |
(转“经济学之逻辑”一文)
四、分工与分配
当我们从现象切入时首先是看到的是分工,但是千万记住,你切入的是群体而非个体,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斯密只注意到分工,而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从而才有他那个鹿与海狸的交换模型。作为群体的一员,捕鹿与捕海狸者间不是直接交换的,而是将猎物拿回部落,由部落分了。这种分配行为在狮、狼、蜂等许多群体中都是必然的行为。分配后人们得到的才是私有财产,这之后的再交换行为才是经典经济学中考察的交换。正是由于斯密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才导致分配理论在价值理论中缺失,取而代之的是“谁创造归谁所得”。也许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比比皆是,但是经济学的根基----价值理论中没有分配理论。已有的分配理论只是形式上的分配理论,没有“价值分配”这个基础,从而也无法讲清分配的内禀性,自然更不知道价格的内禀性。经典的分配理论与经典价值理论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注意到了“分工是群体的分工”,其转形理论及《马恩全集》46卷下卷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他的价值创造定律和剩余价值理论却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正是由于“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所以个别生产只不过是社会大生产中的一道工序而己,从而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部门生产的东西都不是他自己生产的,而是群体共同生产的。所以不管是捕鱼的还是捕兔的,先得将其猎物交给部落,由部落统一分配。分配后个体得的才是其私有财产,才可以拿出来卖。在另一方面由于生物行为始终坚持节约原则,所以这种非节约的分配行为不会成为普遍,普遍是分配行为与生产行为混为一体。
采集、种植由于家家户户都有,且产出大体差不多,便实行了“谁创造归谁所得”。但是这是假象,不代表没有分配,这只是说明分配与生产混为一体了。这里为了行为上的节约,真正分配的是生产权,从而分配了劳动结果。多数鱼群、鸟群就是选择这种分配方式,从而我们很难看到它们的食物分享。“打土豪、分田地”的道理就在这里。现代的军事、国籍、村籍、企籍等都是为了实现生产权(或劳动权)的分配,从而分配劳动结果。千万别偷渡,你不是那个群体的。
随分工协作的复杂化,分配形式也开始复杂化,分配方式进一步从分配生产权发展为符号分配,于是出现了价格。价格的实质是分配符号,它不说明你的产出有多少,只说明你的产出值多少。如某人同样搬一块石头,创造的财富没有变,但是他的价格(工资)过去是10元,现在是20元,这只因为现在社会的总财富比过去多,从而分给他的也多。价格只说明社会分给你的财富有多少,而不说你创造的财富(商品)有多少。商品本身的多少由 Q=f·t 决定,这与其价格无关。当商品以其价格出卖时,其所有者便将分配符号兑换成他所需要的真实财富了。
价格是分配符号,与我们每个人的感觉到的截然相反,这实在是太令我们的经验系统吃惊。我本人不想对此多说什么,这是科学。地球绕着太阳转也同样与我们的经验系统相反。
经典价值理论中由于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从而将商品的价格与商品本身的多少混为一体,于是当发现商品的价格为10时,便一定要设法证明商品本身的多少也是10。这样,当商品价格从10降至5时,他们便杜撰“反比(递减)”定律。显然经典理论对商品价格从10涨至20的现象(如工资、房产)则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又要杜撰“正比平方”定律了。经典理论中的种种假设与地心说中“本轮”别无二致。
前面提到“本质上的等价形式与我们现在想象的等价形式完全不一样”,现在问题明确了。我们最开始是从财富量相等的角度来理解“等价交换”的,但是真正的等价是指分配符号的相等,与财富量无关。所以,如果你以前用一台电视机换3000斤米,而现在用一台电视机只换1500斤米,作为自私人你应该想到“不值”二字,但是作为利他人你又应看到你的分配符号(或货币)不仅没少半个,反而还多了一点,社会对你是公平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1:17编辑过]
ccggqq: ==================================================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4-11-24 20:53:26的发言: 什么是"本"?什么是"末"? “创”的主体一定是人,人为什么要“创”?如果“创”的结果与“创”的主体无关,这个主体还会去创吗?“谁创谁所得”是对“为得而创”的认可和逻辑推论。得的意图是本,创是手段、过程,而对结果的“得”是“得其所欲”,是必然的归宿。 集体行为中因“分工”造成的不能“全得”是事实,但同样的事实是: 分工中个别角色的“得”,不是其“个人所创”,所以不能“全得”并不违反“谁创谁所得”,恰恰相反,是“谁创谁所得”在分工情形下的表现形式。 “欲得才创 ”才是“本”。 ----------------------------------------------------------------------------- |
至于分得全不全,不在考虑之列,也不用提。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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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来捧个场。
有分工必有合作,“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说法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只是在于一个生产共同体内,谁创造的多,谁创造的少,这个很难区分。
由于谁创造多谁创造少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谁所得多谁所得少就变成了一个死命题。
现实的解决办法是:事先约定。
中国现在已经将“按劳分配”的原则变成为“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了。
中国在过去,其实也并没有真正地实行过所谓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是一直在实行着“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俺信奉“资本,劳动,土地”三要素论,生产共同体一般由这三要素所组成,这三要素组成一个生产共同体,那么它们如何进行分配呢?
这个其实非常非常简单:事先约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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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3:57编辑过]
| 阿门王: ===========================================
若言兄,某个要素代表在约定时是否是自由之身,这实在是天晓得啊。 这里扯上了“什么是自由”的命题,一辈子也说不完。 为简便计,这样来认定吧: 只要当事人不被武力强迫,便是自由之身。 若言兄以为然否?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7:32编辑过]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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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被武力强迫,便是自由之身。
当然,如果遇到钱妹妹这种“不爱红装爱武装”之徒,那么大家就别经济了,先战争吧。
r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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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之所以强调自由,是因为约定者所处环境不同,或所受约束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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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这个其实非常非常非常难。 不过也不难,只要你将财富全都约定给俺,俺立马签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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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的共有就是恋爱时约定的结果,绝不是双方共同挣的结果。AA制家庭也是约定,富豪们结婚前更有法庭的约定,而非道德的约定。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12: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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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问题的最终手段是政治, 解决政治问题的最终手段是战争, 解决战争的最终手段是道德, 而道德能否解决前两个问题,就看全人类的道德造化了。 |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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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么快与阿门王、若言、M钱达成初步共认是没想到的。
所谓的事前约定其本质就是分配(至于分配合不合理是另一个问题,此处不谈),且说明分配模式与生产模式间没有必然联系。也许对原始的简单的经济现象用“谁创造、谁所有”来解释,更简单、明了,但是那不是真理。随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随生产活动的广泛介入,“谁创造、谁所有”的错误立即展现出来。显然我们没法从一块铁中分辩出炼钢炉创造了多少,煤炭创造了多少,工人创造了多少,于是“谁创造、谁所有”没有立论基础。
这里问题在于所有经典理论及当今多数人的研究,都是以“谁创造、谁所有”为核心展开的。在马克思理论,为了维护“谁创造、谁所有”便杜撰一个生产规律,即其反比定律;在效用论中更过份,干彻将生产创造扔掉,直接从消费心理上杜撰出反比定律。为何都一定要这么杜撰呢?不外乎是前辈看到了一种现象--------商品价格随其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至于降低程度是不是正好是反比,也不曾有人去考察一下。反比降低现象是以人云亦云形式进入经济学的,呵呵,将一个连现象真伪都懒得考察的学科称为“伪科学”,太抬举了。
其实,还有许多商品的价格随其生产率的提高而上涨,若依“谁创造、谁所有”起码还得有个正比平方定律呀?!经典理论连这个定律也懒得杜撰,反正自已的工资不涨就游行,就造反。这个定律没有也不要紧,因为宏观经济学和罗斯福、胡锦涛连反比定律也不要了,但是将黄焕金害惨了,他总在焕想将来他能用一分钱卖10架飞机,到时比比尔·盖茨同志还富有。
请问ccggqq "分配和来源无关这是个大前提",不知道你是如何理解这个“来源”。 一种理解是指具体的来源物,如:蔬菜、水果等等,很显然,分配和具体的物是没有关系的。 一种理解是指是如何获得这些物的,即获得这些物的过程。我想你可能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分配不用管获得物的过程,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 这里面钱小姐的天然特权论,是值得钱小姐骄傲的。本人需要说明,按天然特权分配,只有在理想状态才。以简单的例子来看,力气大的和一个力气小的,锄一片地,并且劳动自然的输出,这样力气大的锄得多,力气小的锄的少,这样顺理成章力气大的多得,因此可见,按天然特权分配,实际上是按劳分配。 还需要指出天然特权不是固定的,是可以累积的。另外,还可以研究一下各取所需等方面的情况。 另外,平民思想的分析很好。 |
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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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看边问边学 曹先生好象说,个体是群体的个体,个体的产物,要交给群体统一分配 生产本身,就已是分配的结果 由于生产的财富是在变动之中,谁创造归谁所有,必然导致分配差距扩大,所以,要通过价格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所以有生产效率高的部门,通过降价的形式,将本部门财富增加之一部分,分配给其它部门。如果价格对分配的调整,不足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群体本性要求,也就是价格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就会有革命和暴力发生,对生产权或财富等进行“非价格”分配。 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但是,即使曹先生的大前提,即生产本身就已经是作为分配的一种结果,成立,我觉得经济学就是要在生产权已经作为分配结果的这一既有前提下,来研究曹先生所说的“再分配”这种“微调”规律。 作为个体的人,在经济交换中必然保持经济理性。任何部门,由于生产率的提高,所产生的产品价格下跌,决不是该部门的自觉自愿,而是供求变动导致的“无奈”,但是曹先生却说,是由人的利他性决定的,也就是出于该部门的自觉自愿,显然与事实不符。 但是,马经与西经,是没有这个矛盾的。 曹先生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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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意是说分配产品的法则与生产产品的法则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从内禀性上讲的。这就同像生与养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一样,亲生父母必须生,但不必须养。至于具体分配时考虑了生产,或没考虑生产,那是另一个问题,是对分配法则的选择问题。 我们既不能因为选择了与生产有关的分配法则,就说分配必定与生产相关,也不能因为选择了与生产无关的分配法则,就说分配必定与生产无关。这同养了孩子不能一定表示孩子是亲生的是一样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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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体是群体的个体,个体的产物,要交给群体统一分配”,这没错,正是这个意思,但是说“ 生产本身,就已是分配的结果”就不对了。我是说生产权是分配的结果,我的单位是不会给事你做的。至于有生产权而不生产或不极积生产,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拉到这里来谈。 至于“由于生产的财富是在变动之中,谁创造归谁所有,必然导致分配差距扩大,所以,要通过价格对财富进行再分配,………”,这是错误的理解。我否定“谁创造归谁所得”是纯逻辑上的否定,根本不考虑分配后的结果。“谁创造归谁所得”的逻辑问题是:由于群体存在的原因是合作,所以任何产品都是合作的产物,于是我们在本质上没法分清谁谁谁创造了什么,谁谁谁创造了多少,自然“谁创造归谁所得”在逻辑上不成立。我知道你实际是在质疑我的平均化规律,这里我先批评你的一个混肴:你将对分配法则的选择与为何有此法则混为一体了。再谈平均化规律,简单说(另一原因太复杂,暂不说),这个规律是由人的利他性决定的,它主要保证群体不破裂。这个规律是所有群居动物中的一种内禀性上的规律,是分配过程中必须选择的一个法则。另一个必选的分配法则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这是由人的自私本性决定的。 到此,阁下一定会问:你曹国奇不是彻底否定“谁创造归谁所得”吗?答:这两个“谁创造归谁所得”的层面不一样,从而内涵也不一样。当我承认“谁创造归谁所得”时,己有一个前提-------即己经平均分配了。这种逻辑关系与自私和利他、分工和合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致的,即人类的利他必定在自私之前,合作必定在分工之前。这种逻辑关系一旦颠倒,则人类便是独居动物,那不是我们研究的经济对象。 “谁创造归谁所得”与平均分配是按叠加关系共同决定各要素分得财富量的。其中,平均分配是基础,相当引力,确定海平面;“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从属分配,相当风力,确定海浪。讲清这一点,再谈“谁创造归谁所得”应有的内涵。假如总财富分成三大块:利润、不变资本、工资,各占分额为:x、y、z(说明:x、y、z各应为多少才合理,我毫无研究,唐有东与钱微萍好像有些研究),那么x、y、z先是按平均法则确定每份分配标准的分配量。如工资的分配标准为劳动时间(当然用睡觉时间、做爱时间为标准也行),社会中有100劳动小时,于是每小时分得财富0.01z。显然,如果社会总财富增加100倍,你还是教一小时的书,你将分得1z的财富,而非0.01z的财富。平均化分配体现出来了。另一方面,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谁创造归谁所得”也同时体现出来了。因为劳动2两小时人获得的工资比劳动1小时的人肯定多一倍。 修改后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或按劳分配该怎么定义,我不感兴趣,但是它肯定不是我们目前理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或按劳分配。再者,我目前对叠加原理的研究也不深,所有上面数学描述与逻辑描有差别。这里我只强调平均化规律的定义:群体中各同类要素获益均等。当系统太不平均时,你说的事情必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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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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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围猎,有的人打到了,有的人没有打到,你说猎物是谁的?打到的吗?那么围猎又是怎么一回事情呢?应该谁都有贡献吧?
如同战斗,有的部队根本就没有与敌人接触,但他们却负责一个方向的包围,你说他们没有贡献吗?
在科学实验中,那些失败者就没有贡献吗?不是的,因为失败,所以成功的人得以避免了同样的错误。
|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4-11-25 15:44:33的发言: 显然我们没法从一块铁中分辩出炼钢炉创造了多少,煤炭创造了多少,工人创造了多少,于是“谁创造、谁所有”没有立论基础。 |
championway:谁创造归属谁,本身就不成立,你分清楚谁创造多少干什么?
|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4-11-25 15:44:33的发言: 黄焕金害惨了,他总在焕想将来他能用一分钱卖10架飞机,到时比比尔·盖茨同志还富有。 ------------------------------------------------------ |
championway:比盖茨还富有是不可能的,因为盖茨早就以10分钱的价格将全世界的飞机买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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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4-11-25 22:03:14的发言:
我本意是说分配产品的法则与生产产品的法则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从内禀性上讲的。这就同像生与养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一样,亲生父母必须生,但不必须养。至于具体分配时考虑了生产,或没考虑生产,那是另一个问题,是对分配法则的选择问题。 我们既不能因为选择了与生产有关的分配法则,就说分配必定与生产相关,也不能因为选择了与生产无关的分配法则,就说分配必定与生产无关。这同养了孩子不能一定表示孩子是亲生的是一样的道理。 |
乾坤袋: 你是如此理解“来源”的吗? 即是"来源"等于"生产法则"。那么你的“生产法则”又是指的什么呢?我理解的“生产法则”应该是生产某物品的规律,比如:种箩卜要在地上种,养鱼要在水里养,我们不能把他们颠倒过来,非要在土里养出鱼来。由此看来,生产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具体生产法则。 再来看一下分配法则,首先强调分配法则不等于具体分配,它也有多种,如,按等级分配、按劳分配,你也可以按性别分配、年龄分配等等。很明显,生产法则定下来,就是固定的,它不会因为生产法则而变动,比如,种箩卜的时候,我们按年龄分配,而养鱼的时候,我们按性别分配等等。而现在我们提倡的是按劳分配,厘清按劳分配需要大篇幅,在此不作讨论。 搞清楚了以上两个概念,我们再来看一下ccggqq的观点。 1)“分配和来源无关这是个大前提”,如果ccggqq认为“我本意是说分配产品的法则与生产产品的法则没有必然联系”,那么,ccggqq应该至少得80分以上。 2)而阿袋认为,ccggqq把“分配”(即具体分配)等同于分配法则,“来源”(既生产过程)等同于生产法则,是混淆了概念。事实上具体的分配和生产过程在一定情况下应该是相关联的。
阿袋评议:ccggqq勤勉思考值得赞扬,但反映出词义不明,逻辑不清,就这点来说,ccggqq还需要加强。
乾坤一袋之呆语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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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个乾坤一袋之呆语,很有意思,曹教授要好生应付了。
“分配和来源无关”?
这怎么可能?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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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啦~啊!
我怎么会有"分配和来源无关”的内涵呢?原想也许万一不小心这么说了,但刚查了一下,本帖前面没这么说过。通常我是说分配与生产无关,这的确有点语义不清。也许俺与阿门王交流时间长一些,都明白对方要表达的内涵。不知这么说能不能表达出真正的内涵:分配规律与生产规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用劳动时间作为分配标准,那是我们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劳动(生产)的结果。我们也完全可以选择睡觉量、性交量、杀人量作为分配标准。经典理论则正好认为生产与分配有因果关系--------即“谁创造归谁所得”,所以当社会普遍选择劳动时间为工资的分配标准时,斯密、马克思便说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并由此开出了剥削与否的判别标准。这就乱七八糟了,------同样得10元钱,引用同一理论,张三说是剥削了,李四说被剥削了。
h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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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7 14:19: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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