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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