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ZF,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校本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大学,现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哲、文、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和负责招生及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