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的政府印花税是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不需要交纳,如注册资本是HKD100万,按千分之一收取即HKD1000。
股份发生转移时,还需要交纳权益转让印花税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 印 花 税 条 例 》 ( 第 117章 ) 就 某 类 文 件 征 收 税 款, 主 要 文 件 载 列 如 下 : -
| 售 卖 转 易 契 (楼 契); | |
|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 | |
| 不 动 产 租 约 (租 约 ), 以 及 | |
| 香 港 证 券 转 让 书 。 |
加 盖 印 花 的 方 法
怎 样 为 文 件 加 盖 印 花 电 子 物 业 印 花 服 务
![]() | 请 使 用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网 页 (www.esd.gov.hk) 的 24 小 时 的 电 子 印 花 服 务 (详 情) 递 交 电 子 印 花 申 请- | |
| (i) | 首 次 加 盖 印 花 的 买 卖 合 约/楼 契 , 包 括 延 期 提 交 的 申 请 [ 不 超 过 4 名 买 家 ] | |
| (ii) | 支 付 已 获 准 延 期 的 印 花 税 | |
| (iii) | 其 后 的 买 卖 合 约 / 楼 契 | |
| (iv) | 有 交 租 的 租 约 [ 不 超 过 4 名 业 主 和 4 名 租 客 ] | |
以 纸 张 形 式 申 请 物 业 印 花 | ||
![]() | 以 纸 张 形 式 申 请 物 业 印 花 , 可 以 在 印 花 税 署 柜 位 递 交 申 请 表 , 不 必 提 交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的 文 书 正 本 ( 但 须 裁 定 或 随 附 于 豁 免 、 宽 免 、 减 免 或 退 款 的 申 请 除 外 ) 。 | |
![]() | 以 纸 张 形 式 申 请 物 业 印 花 , 也 可 以 邮 寄 , 不 必 提 交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的 文 书 正 本 ( 须 裁 定 或 随 附 于 豁 免 、 宽 免 、 减 免 或 退 款 的 申 请 除 外 ) 。 | |
传 统 印 花 | ||
![]() | 这 个 方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别 的 文 书 , 包 括 物 业 文 件 及 证 券 交 易 文 件 。 请 在 印 花 税 署 柜 位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申 请 , 并 提 交 文 书 正 本 。 | |
![]() | 印 花 税 署 收 到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及 规 定 的 有 关 文 件 与 付 款 后 , 会 发 出 印 花 证 明 书 或 在 文 件 上 加 盖 印 花 。 请 按 这 里 观 看 电 脑 发 出 的 印 花 证 明 书 式 样 。 请 按 这 里 观 看 人 手 发 出 的 印 花 证 明 书 式 样。 | |
![]() | 如 欲 知 道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阅 以 下 的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加 盖 印 花 程 序 (IRSD120) — 租 约 印 花 税 (IRSD119) — 股 票 转 让 印 花 (U3/SOG/PN04) — 柜 位 服 务 新 程 序 [U3/SOG/PN02] | |
[ 如 所 计 得 的 印 花 税 包 括 不 足 $1 之 数 , 该 不 足 之 数 须 当 作 $1 计 算 。 ]
座 落 香 港 的 不 动 产 买 卖 或 转 让
![]() | 由 1999 年 4 月 1 日 起 , 在 香 港 买 卖 不 动 产 须 课 缴 印 花 税 , 收 费 按 代 价 款 额 或 价 值 计 算 如 下 :- |
| . | ||
| $100 | ||
| $100+ 超 逾 $1,000,000 的 款 额 的 10% | ||
| 0.75% | ||
| $15,000+ 超 逾 $2,000,000 的 款 额 的 10% | ||
| 1.5% | ||
| $45,000+ 超 逾 $3,000,000 的 款 额 的 10% | ||
| 2.25% | ||
| $90,000+ 超 逾 $4,000,000 的 款 额 的 10% | ||
| 3% | ||
| $180,000+ 超 逾 $6,000,000 的 款 额 的 10% | ||
| 3.75% |
| 附 注 : (i) | 由 1999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 物 业 转 让 印 花 税 将 根 据 代 价 款 额 或 价 值 的 确 实 金 额 计 算 , 而 非 用 以 往 调 高 至 最 接 近 的 $100 后 才 计 算 的 方 式 。 |
| (ii) | 由 1992 年 1 月 31 日 开 始 ,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须 按 与 转 让 不 动 产 相 同 的 税 率 缴 付 印 花 税 。在 买 卖 协 议 按 上 述 规 定 加 盖 印 花 后 , 有 关 的 物 业 转 易 契 只 须 缴 付 划 一 的 $100 印 花 税 。 |
请 按 此 处 以 参 阅 1988 年 4 月 1 日 至 1999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印 花 税 率 。
座 落 香 港 的 不 动 产 租 约
![]() | 就 租 约 来 说 , 印 花 税 是 按 其 不 同 年 期 征 收 , 收 费 如 下 : - |
| 无 指 定 租 期 或 租 期 不 固 定 | 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0.25%* (注(1) ) | |
| . | ||
| 租 期 内 须 缴 租 金 总 额 的 0.25%*(注(1) ) | ||
| 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0.5%*(注(1) ) | ||
| 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1%*(注(1) ) | ||
| 租 约 内 提 及 的 顶 手 费 及 建 造 费 等 | 代 价 的 3.75% (如 根 据 租 约 须 付 租 金); 否 则 如 买 卖 不 动 产 般 缴 付 相 同 的 印 花 税 | |
| 复 本 及 对 应 本 | 每 份 5 元 | |
| 附 注 : (1) | * 将 年 租 / 平 均 年 租 /租 金 总 值 调 高 至 最 接 近 的 $100 计 算 。 |
| (2) | 评 定 印 花 税 时 将 不 会 计 算 任 何 于 该 租 约 内 提 及 的 订 金 在 内 。 |
香 港 证 券 的 转 让
![]() | 由 2001 年 9 月 1 日 起 , 售 卖 或 购 买 任 何 香 港 证 券 须 课 缴 印 花 税 , 收 费 按 代 价 款 额 或 价 值 计 算 如 下 :─ |
| 售 卖 或 购 买 任 何 香 港 证 券 的 成 交 单 据 | 每 张 售 卖 及 购 买 单 据 所 载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价 值 的 0.1% |
| 无 偿 产 权 处 置 转 让 书 | $5 另 加 转 让 证 券 价 值 的 0.2% |
| 任 何 其 他 种 类 的 转 让 书 | $5 |
请 按 此 处 以 参 阅 1993 年 4 月 1 日 至 2001年 8月 31 日 期 间 的 印 花 税 率 。
须 负 责 加 盖 印 花 的 人 士
| 售 卖 转 易 契 |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
|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
| 租 约 |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
| 香 港 证 券 的 转 让 - 售 卖 或 购 买 任 何 香 港 证 券 的 成 交 单 据 - 任 何 其 他 种 类 的 转 让 书 | 代 理 人 或 如 无 代 理 人 , 则 为 完 成 该 项 售 卖 或 购 买 的 主 事 人 转 让 人 及 承 转 人 |
任 何 人 士 如 使 用 一 份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而 未 加 盖 适 当 印 花 的 文 书,则 该 人 士 须 就 有 关 印 花 税 及 任 何 罚 款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各 类 文 件 加 盖 印 花 的 期 限 如 下 : - 图 表 简 介
| 物 业 售 卖 转 易 契 (包 括 送 让 契 约) | 签 立 后 的 30 天 内 | |
|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 延 期 付 款 申 请 及 加 盖 印 花) | 除 非 印 花 税 条 例 另 有 规 定,时 限 为 有 关 日 期(指 该 协 议 签 立 日 期 ,或 者 如 果 相 同 各 方 事 前 以 相 同 条 款 订 立 一 项 或 多 项 协 议 的 话,则 以 第 一 份 协 议 签 立 日 期 为 准 )后 的 30 天 内 | |
|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支 付 已 获 延 期 的 印 花 税 个 案) | (a) | 签 立 楼 契 完 成 交 易: - 签 立 有 关 楼 契 后 的 30 天 内 |
| (b) | 如 属 在 签 立 楼 契 前 已 转 售 的 个 案: - 转 售 或 出 售 日 期 后 7 天 内 | |
| (c) |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 由 协 议 的 有 关 日 期 ( 请 参 阅 上 述 资 料 ) 起 计 , 最 长 只 可 以 延 期 3 年 | |
| 租 约 | 签 立 后 的 30 天 内 | |
| 买 卖 香 港 证 券 成 交 单 据 | 成 交 后 的 2 天 内 | |
| 香 港 证 券 转 让 文 书 (不 包 括 馈 赠) | 签 立 前 | |
| 馈 赠 香 港 证 券 | 签 立 后 的 7 天 内 | |
逾 期 加 盖 印 花 及 未 有 为 文 件 加 盖 印 花
如 一 项 须 课 印 花 税 的 文 书 没 有 在 指 定 加 盖 印 花 的 期 限 前 或 之 内 加 盖 印 花 ,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可 在 收 到 印 花 税 款 及 罚 款 后 为 该 文 书 加 盖 印 花 。 征 收 的 罚 款 表 列 如 下 : -
| 不 迟 逾 1 个 月 | 印 花 税 款 额 的 2 倍 |
| 迟 逾 1 个 月 但 不 迟 逾 2 个 月 | 印 花 税 款 额 的 4 倍 |
| 在 其 他 情 形 下 | 印 花 税 款 额 的 10 倍 |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可 视 乎 每 宗 个 案 的 个 别 情 况 , 减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罚 款 。 若 属 主 动 披 露 个 案 及 并 非 蓄 意 延 误 ,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通 常 会 按 以 下 方 程 式 计 算 减 免 后 的 罚 款 , 但 罚 款 额 最 少 为 500 元:
减 免 后 的 罚 款 =14% × 应 缴 印 花 税 × 逾 期 日 数 / 365 日
罚 款 的 减 免 可 视 乎 个 案 的 特 殊 情 况 而 向 上 或 向 下 调 整 。 举 例 来 说 ,若 属 印 花 税 署 进 行 审 查 时 发 现 的 逾 期 加 盖 印 花 税 个 案 ( 即 并 非 主 动 披 露 个 案 ) , 上 述 方 程 式 并 不 适 用 。 此 外 , 如 被 发 现 再 次 或 重 复 多 次 逾 期 加 盖 印 花 , 罚 款 会 加 重 。
如 要 申 请 减 免 罚 款 , 应 以 书 面 提 出 , 解 释 逾 期 原 因 , 并 按 需 要 随 附 证 据 。
未 加 盖 印 花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任 何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文 书 , 除 非 已 加 盖 适 当 印 花 , 否 则 不 得 在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中 被 收 取 为 证 据 ,但 在 以 下 法 律 程 序 中 则 属 例 外 : -
|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 | |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为 追 讨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须 予 缴 付 的 印 花 税 或 罚 款 而 提 出 的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 |
此 外 , 亦 不 得 供 作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但 如 法 庭 在 律 师 作 出 个 人 承 诺 会 安 排 以 下 事 项 后, 发 出 命 令 予 以 收 取 , 则 未 加 盖 适 当 印 花 的 文 书可 在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在 法 庭 被 收 取 为 证 据 : -
| 按 该 文 书 可 予 征 收 的 印 花 税 而 加 盖 印 花 ; 及 | |
| 缴 付 根 据 第 9 条 须 就 该 文 书 缴 付 的 罚 款 。 |
不 足 代 价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27(4) 条 的 规 定 , 如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认 为 不 动 产 转 易 契 或 香 港 股 票 转 让 书 的 代 价 不 足 时 , 则 虽 然 该 买 卖 是 基 于 公 平 交 易 及 良 好 的 意 图 来 订 立 , 仍 会 被 当 作 是 生 者 之 间 的 无 偿 产 权 处 置 (即 一 项 馈 赠) 。 因 此 , 该 转 易 契 或 转 让 书 的 印 花 税 会 当 作 该 物 业 或 证 券 的 价 值 来 计 算 , 而 印 花 税 署 得 按 情 况 征 收 进 一 步 的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29F 条 就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载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裁 定
任 何 人 可 以 要 求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署 长〞) 对 一 份 文 书应 否 征 收 印 花 税 及 要 支 付 的 印 花 税 款 额 提 出 意 见 , 但 须 缴 付 裁 定 费 , 目 前 为 $50 。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117 章 ) 的 条 款 , 以 下 的 指 定 文 书 可 豁 免 缴 交 裁 定 费 :
| (a) | 第 24(2) 条 [ 如 转 易 契 或 成 交 单 据 是 以 欠 承 让 人 的 债 项 为 代 价 者 ] |
| 第 27(3) 条 或 29F(2) 条 [ 用 作 馈 赠 产 权 的 文 书 ] | |
| 第 29H(3) 或 45(3) 条 [ 享 有 集 团 之 间 宽 免 的 文 书 ] | |
| (d) | 第 44(3) 条 [ 向 获 豁 免 机 构 作 出 馈 赠 的 文 书 ] |
| (e) | 附 表 1 第 1(1) 类 注 4 及 第 2(3) 类 注 3 [ 止 赎 令 ] |
如 要 申 请 裁 定 , 请 到 印 花 税 署 柜 位 办 理 , 并 递 交 文 书 及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 本 局 不 接 受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及 文 件 。
有 关 物 业 买 卖 合 约 或 楼 契 的 裁 定 的 详 情 及 所 需 表 格 请 参 阅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加 盖 印 花 程 序 [ IRSD120 ] 。
反 对 印 花 税 评 税 而 提 出 上 诉
任 何 人 如 对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 〝署 长〞) 作 出 的 评 税 感 到 不 满 , 可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有 关 上 诉 须 于 评 税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向 地 方 法 院 司 法 常 务 主 任 提 出 。 经 评 定 的 印 花 税 须 在 上 诉 前 缴 付 , 除 非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同 意 延 期 缴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印 花 税 ( 但 须 缴 付 未 获 准 延 期 缴 交 的 印 花 税 ) , 或 法 庭 另 有 命 令 , 则 属 例 外 。
打 算 上 诉 的 纳 税 人 如 要 申 请 延 期 缴 交 印 花 税 , 必 须 在 评 税 日 期 起 计 14 天 内 , 以 书 面 向 署 长 提 出 。 申 请 书 上 须 载 明 他 有 意 提 出 上 诉 , 并 提 出 足 够 的 保 证 ( 通 常 是 银 行 担 保 ) , 以 担 保 他 的 申 请 。
如 上 诉 人 由 于 疾 病 、 不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不 能 够 在 1 个 月 内 提 出 上 诉 , 法 庭 可 延 长 上 诉 期 限 。
上 诉 聆 讯 后 , 法 庭 会 决 定 对 有 关 文 书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适 当 金 额 ( 如 要 的 话 ) , 多 缴 付 的 印 花 税 会 悉 数 退 还 。
如 要 知 悉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阅 〝 自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上 诉 程 序 须 知 〞[IRSD98] 。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延 期 缴 交 印 花 税
住 宅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须 在 签 立 同 一 单 交 易 的 首 张 协 议 ( 即 初 步 协 议 ) 后 30 天 内 加 盖 印 花 。 不 过 , 任 何 人 士 如 果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缴 交 印 花 税 , 直 至 按 合 约 签 立 楼 契 或 至 物 业 转 售 ( 视 何 情 况 而 定 ) 的 日 期 为 止 , 申 请 可 以 电 子 或 纸 张 方 式 提 交 , 延 期 最 长 可 至 首 份 合 约 签 立 日 期 后 三 年 。 申 请 延 期 缴 税 必 须 在 协 议 加 盖 印 花 限 期 前 提 出 。 申 请 及 加 盖 印 花 程 序 , 请 参 阅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加 盖 印 花 程 序 [ IRSD120 ] 。
如 协 议 的 印 花 税 获 准 延 期 缴 交 , 纳 税 人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必 须 确 保 在 经 延 期 后 的 到 期 缴 款 日 前 , 悉 数 缴 交 印 花 税 。 如 交 易 告 吹 , 请 填 妥 表格 U3/SOA/F04,申 请 豁 免 印 花 税 。
豁 免 最 终 未 完 成 的 买 卖 协 议
买 卖 协 议 如 果 不 是 由 于 协 议 的 买 方 将 物 业 转 售 或 出 售 而被 取 消 , 将 无 须 缴 付 印 花 税 。 纳 税 人可 以 在 交 易 取 消 后 两 年 内 , 填 妥 表 格 IRSD125,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申 请 退 回 已 付 的 印 花 税 。
买 卖 协 议 完 成 交 易 前 调 整 楼 价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所 载 的 楼 价 , 如 果 在 完 成 交 易 前 , 以 补 充 协 议 调 整 , 印 花 税 署 在 计 算 印 花 税 时 , 会 考 虑 所 有 在 加 盖 印 花 时 存 在 的 事 实 。 详 情 请 参 阅《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 住 宅 楼 宇 应 缴 印 花 税 买 卖 协 议 完 成 交 易 前 调 整 楼 价 ” (U3/SOA/PN03) 。
印 花 税 宽 免
集 团 内 部 宽 免
除 第 45 条 有 所 规 定 外 , 凡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之 间 转 移 不 动 产 或 股 票 , 都 可 获 印 花 税 宽 免 。 申 请 手 续 请 参 阅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集 团 内 部 宽 免〞[ IRSD124 ] 。
任 何 人 对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作 出 的 评 税 感 到 不 满 , 可 于 评 税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及 按 评 税 款 额 缴 付 印 花 税 后 , 针 对 该 项 评 税 而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法 院 接 着 会 决 定 该 文 书 应 课 缴 印 花 税 的 适 当 款 额 (如 有 的 话) 。 任 何 多 缴 的 印 花 税 款 将 获 发 还 。
证 券 借 用 宽 免
根 据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交 易 进 行 的 股 票 转 移 , 可 豁 免 印 花 税 。 详 情 请 参 阅 《 印 花 税 署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 证 借 用 及 借 出 交 易 〞, 申 请 手 续 请 参 阅《 证 券 借 用 宽 免 - 修 订 程 序 》[ U3/SOG/PN06 ] 。
证 券 交 易 的 各 类 宽 免
| (a) | 就 交 付 香 港 证 券 作 为 分 配 或 赎 回 集 合 投 资 产 品 的 代 价 减 免 印 花 税 [U3/SOG/PN01] |
| 减 免 或 发 还 印 花 税 -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IRSD 128] | |
| 庄 家 售 卖 或 购 买 指 定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的 成 交 单 据 减 免 部 份 从 价 印 花 税 [U3/SOG/PN05] | |
| (d) | 豁 免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下 的 单 位 的 转 让 文 书 [U3/SOG/PN03] |
| (e) | 印 花 税 豁 免 - 单 位 信 托 计 划 下 有 关 间 接 分 配 或 赎 回 单 位 的 转 让 文 书 [U3/SOG/PN07] |
印 花 税 退 款
在 以 下 的 情 况 , 用 于 已 签 立 文 书 的 印 花 或 印 花 证 明 书 可 获 退 款 :
| (a) | 有 关 文 书 其 后 被 发 现 由 开 始 时 已 完 全 无 效 或 不 适 宜 作 原 定 用 途 ; 或 |
| 印 花 使 用 于 无 须 予 以 征 收 印花 税 的 文 书 上 , 或 有 人 不 慎 就 该 文 书 发 出 印 花 证 明 书 。 |
退 款 申 请 必 须 在 文 书 日 期 后 2 年 内 提 出 , 并 随 附 表 格 IRSD 25 。如 属 传 统 印 花 , 请 附 连 已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书 正 本 ; 如 属 不 慎 发 出印 花 证 明 书 , 则 应 由 缴 付 印 花 税 人 士 申 请 退 款 。
豁 除 纳 入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的 适 用 范 围 ( 第 553 章 )
除 由 股 票 经 纪 所 发 出 并 加 盖 印 花 的 有 关 在 联 合 交 易 所 成 交 的 股 票 交 易 成 交 单 据 外 , 所 有 须 要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加 盖 印 花 或 加 以 签 注 的 文 书 , 都 不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订 立 或 签 立 。
物 业 买 卖 利 得 税
纳 税 人 请 注 意 , 除 缴 付 印 花 税 外 , 在 香 港 从 事 属 商 业 活 动 的 物 业 买 卖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须 另 缴 利 得 税 。
印 花 税 署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下 列 指 引 需 要 使 用 Adobe(R) Acrobat(R) Reader 检 视 及 列 印 , 此 软 件 可 于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website 免 费 下 载)
编 号 | 印 花 税 署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 发 出 日 期 | 繁 体 | 简 体 |
2. |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交 易 可 获 得 的 印 花 税 宽 免 甲 部 ─ 商 业 证 券 借 贷 (附 录 A 及 B 现 已 不 适 用。请 按 此 参 阅 详 情。) | 2000 年 1 月25 日 | ||
3. |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 第 117 章) 第 24 条 可 被 当 作 代 价 的 事 物 | 1998 年 9 月 | ||
4. |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117 章) 第19(1E) 条 被 当 作 是 售 卖 及 购 买 的 交 易 | 2000 年 1 月25 日 |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下 列 程 序 及 注 释 需 要 使 用 Adobe(R) Acrobat(R) Reader 检 视 及 列 印 , 此 软 件 可 于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website 免 费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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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证 券
编 号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繁体 | 简体 |
U3/SOG/PN03B | 豁 免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下 的 单 位 的 转 让 文 书 | ||
U3/SOG/PN04B | 股 票 转 让 印 花 税 | ||
U3/SOG/PN06B | 证 券 借 用 宽 免 - 修 订 程 序 登 记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协 议 与 提 交 证 券 借 用 交 易 报 表 | ||
| U3/SOG/PN07B | 印 花 税 豁 免 - 单 位 信 托 计 划 下 有 关 间 接 分 配 或 赎 回 单 位 的 转 让 文 书 | ||
2. 物 业
编 号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繁体 | 简体 |
U3/SOA/PN03B | 住 宅 楼 宇 应 缴 印 花 税 买 卖 协 议 完 成 交 易 前 调 整 楼 价 | ||
U3/SOA/PN04B | 印 花 税 条 例 第 29/29G 条 一 系 列 交 易 | ||
I.R.S.D.119(C)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租 约 印 花 税 | ||
| I.R.S.D. 120(C)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加 盖 印 花 程 序 | ||
| I.R.S.D. 122(C)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 逾 期 加 盖 印 花 | ||
3. 减 免
编 号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繁体 | 简体 |
U3/SOG/PN01 | 就 交 付 香 港 证 券 作 为 分 配 或 赎 回 集 合 投 资 产 品 的 代 价 减 免 印 花 税 | ||
U3/SOG/PN05B | 庄 家 售 卖 或 购 买 指 定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的 成 交 单 据 减 免 部 份 从 价 印 花 税 | ||
| I.R.S.D. 128(C)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减 免 或 发 还 印 花 税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 ||
4. 程 序
编 号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繁体 | 简体 |
U3/SOG/PN02B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柜 位 服 务 新 程 序 | ||
| I.R.S.D. 98 | 自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上 诉 程 序 须 知 | ||
| I.R.S.D. 124(C) | 加 盖 印 花 的 程 序 及 注 释 - 集 团 内 部 宽 免 转 让 或 售 卖 香 港 证 券 及 不 动 产 | ||
| 编 号 | 电 子 印 花 通 告 | 发 出 日 期 |
| 2/2004 | 电 子 印 花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 2004 年 9 月 9 日 |
| 3/2004 | 电 子 印 花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 2004 年 10 月 27日 |
| 4/2004 | 印 花 证 明 书 | 2004 年 11 月 9 日 |
| 1/2005 | 电 子 印 花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 其 后 的 文 书 | 2005 年 10 月 12日 |
表 格 1. 电 子 印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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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 子 印 花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I.R.S.D. 109 号 | 「印 花 易」 帐 户 表 格 | --- | |
| 2. | 第 I.R.S.D. 126(C) 号 | 申 请 注 销 载 有 误 差 的 印 花 证 明 书 〔根 据《 印 花 税 条 例 》(第 117 章) 第 18J(1)(c) 条 提 出〕 | --- | |
| 3. | 第 I.R.S.D. 129(C) 号 | 要 求 撤 回 电 子 印 花 申 请 | --- | |
2. 物 业 加 盖 印 花 及 裁 定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I.R.S.D. 110 号 | 物 业 文 书 - 申 请 加 盖 印 花 简 报 表 | --- | |
| 2. | 第 I.R.S.D. 111(C) 号 |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 租 约 (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3. | 第 I.R.S.D. 112(C) 号 |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 买 卖 合 约 / 楼 契 (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4. | 第 I.R.S.D. 113(C) 号 |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 其 后 的 买 卖 合 约 / 楼 契 ($100 定 额 印 花 税)(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5. | 第 I.R.S.D. 114(C) 号 |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 其 后 的 买 卖 合 约 / 楼 契 ($100 定 额 印 花 税)(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6. | 第 I.R.S.D. 115(C) 号 | 裁 定 申 请 - 住 宅 物 业 提 名 书 (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7. | 第 I.R.S.D. 116(C) 号 | 裁 定 申 请 - 住 宅 物 业 补 充 协 议 (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8. | 第 I.R.S.D. 117(C) 号 | 裁 定 申 请 - 送 赠 契 (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9. | 第 I.R.S.D. 127(C) 号 | 买 卖 合 约 / 楼 契 申 请 减 免 逾 期 加 盖 印 花 罚 款 | --- | |
3. 股 票 转 让 印 花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I.R.S.D. 102 号 | 物 业 附 表 | --- | |
4. 证 券 借 贷 宽 免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SBUL 1 号 (12/1999 版 本) | 证 券 借 用 交 易 报 表 (附 录 E) (适 用 于 由 1999 年 12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的 任 何 报 表 期 间) | --- | |
| 2. | 第 SBUL 1 号 (4/2003 版 本) | 证 券 借 用 交 易 报 表 (附 录 E) (适 用 于 由 2003 年 6 月 起 的 任 何 报 表 期 间) | --- | |
| 3. | 第 SBUL 2 号 |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协 议 登 记 表 格 (附 录 A) | --- | |
| 4. | 第 SBUL 3 号 | 证 券 借 用 分 类 帐 (附 录 D) | --- | |
| 5. | 第 SBUL 26 号 | 借 出 人 有 关 签 立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协 议 通 知 书 (附 录 C) | --- | |
| 6. | 第 SBUL 27 号 | 须 当 作 为 的 香 港 证 券 售 卖 及 购 买 - 购 买 单 据 及 售 卖 单 据 (附 录 F) | --- | |
5. 印 花 税 宽 免 及 退 款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I.R.S.D. 25 号 | 香 港 印 花 税 署 - 错 坏 或 不 需 用 印 花 退 换 券 申 请 书 | --- | |
| 2. | 第 U3/SOA/FO4 号 | 豁 免 印 花 税 申 请 书 - 根 据 印 花 税 条 例(第 117 章)第 29C(5A) 条 | --- | |
| 3. | 第 I.R.S.D. 121(C) 号 | 裁 定 申 请 /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 集 团 内 部 买 卖 合 约 及 楼 契(适 用 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呈 交 的 申 请) | --- | |
| 4. | 第 I.R.S.D. 125(C) 号 | 印 花 税 退 款 申 请 书 〔根 据《 印 花 税 条 例 》(第 117 章) 第 29C(5B) 条 申 请 〕 | --- | |
6. 股 票 经 纪
| 表 格 号 码 | 表 格 名 称 | PDF 格 式* | MS Word 格 式** | |
| 1. | 第 I.R.S.D. 106 号 | 在 印 花 税 署 登 记 资 料 的 修 订 | --- |
| 香港印花税 |
| 涉及在香港的转让物业、证券、票据以及其他应税凭证,在签立时必须贴花缴纳的税收。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如下表: 1996~1997年度 1997~1998年度 税率 价值在75万元以下的 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100元 价值在75万元至150万元的 价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0.75% 价值在150万元至250万元的 价值在200万元至300万元的 1.50% 价值在250万元至350万元的 价值在300万元至400万元的 2.00% 值在350万元以上的 价值在400万元以上的 2.75%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按转让不动产相同的税率征税,在买卖协议按上述税率征税后,有关的物业协议只须缴纳划一的100元印花税。买卖香港股票,必须具备股票单据,买卖双方均须分别就该单据缴纳从价税,税率为1.5‰,合计3‰。1998~1999年度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减至2.5‰。如果税务当局认为所申报价值不足,即有权按所转让的物业或股票的市价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缴纳采用应税凭证,加贴印花方式,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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