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有如此秩序的集体必将最终走向无理性。
看看封建社会朝代的更替吧。
强大的元朝存在了87年。
看看那些曾经强大过的、如今灰飞烟灭的帝国吧。
看看建国后发生的许许多多的事情吧。
无不印证此理。
奥尔森根据自己对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国发展状况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结论:“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到分利集团的阻碍和危害也就更严重”。这实际正是秩序在下行,集体理性不断地遭到损害,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集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包括原来利用一切手段如法律得过利益的人。历史的起起伏伏实际就是这一条简单的规律在支配。
下面说说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这里指的是狭义的。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现在说说更深更本质的。
1. 社会秩序无处不在,而且在不断处在新成代谢、演化之中,而且数量如此巨大,你怎么可以一一变成法律、或者用法律来规范。
2. 一部法律的执行,必然会形成一种或多种秩序。然而会形成什么样的秩序,执行之前必须得深思熟虑,利用逻辑的法则去推理论证。然而社会生活如此的让人迷惑与难以把握,这正是考虑人类智慧的时候。坏秩序一旦形成,完全可能造成永久的影响,几无改变的可能。
3. 秩序的运行变化纷繁复杂,怎么可能仅靠法律就能得到你想要的秩序。
4. 从秩序的属性来看,法律根本无力以一己之力去维持一种好的秩序。不知道这一点,会带来痛苦的结果。
5. 秩序是有惯性的,当一种制度不在合理的时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至于那些只是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法律,损害他人的法律、没有深思熟虑、草率推行的历史上、现实中的所谓“恶法”根本不在笔者讨论的范畴。
马斯金他们的“机制设计理论”绝对是不能不看的,在你颁布一项制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