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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5

会(治国n计,下)9~21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十三、实行连株法案

我国法律中有一条,民不报法不管,这是不妥的。这是依那种混乱法学理论制定的,个人不清楚,但是司法部门明知人家犯罪却能依此法而不管,这是事实;这种病毒在官场广泛漫延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官场最大问题是,上级明知下级有错(或违法)却不管,甚至公开包庇。这种形为的理由很简单,没人反映,没人报告。实际比这更为严重,是反映白反映,报告亦白报告。

如果说监督公司从外部迫使为官者尽职的话,那么连株法将从内部迫使各级官员主动尽职。连株法的实质是:如果上级明知下级违规(法)而不处理,将与下级同罪。如省长明知厅长挪用防洪款,而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力处理厅长,或从轻处理,将与厅长同罪;而总理明知省长没有依法处理厅长,而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力处理省长,或越级处理厅长,则总理又与省长同罪。再如某公司保安群打百姓,若其主管经理在规定时间内不处理或轻处保安,则经理与保安同罪。

再,对不是直管官员的“条子、招呼”等,只要其要保护的违法官员没受到应有处罚,则他(她)与违法官员同罪。

在这里,个人倾问“同罪”处理,而非上级的罪行轻一些。这有两个好处,一是保证法令有足够的威慑力,二是不给寻租留下任何空间。在这里,个人认为若非特殊情况应杜绝越级处理。若省长县长总是越过下级管起小队长,绝非其勤政的表现,而是危害深重。一是使下级权力架空,二是向人民说明省长县长的下级可以不做事。市长局长是将军,是元帅,他们凭什么冲锋陷阵,带队去破案?带队做工程?带队送钱给贫困者?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是劳命伤财的。如我们经常报道公安局长带队破案,其实际是还得分出几个警察保证他(她)的安全;如我们经常报道市长带队慰问贫困者,其实际是慰问时花费的交通酒钱远远大于百十来块的慰问金。因此若非特殊情况,我们必须禁止越级管理。任何一级领导对直属下级的态度都应该是:干好了,嘉奖;干坏了,惩罚。越俎代庖不是共产党的风格!

现在这种打下不打上及打直管的官而不打写“条子”的官的行政法令,是行政效率低下及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连株法能有打击靠山,这样为官者便没有靠山。没有靠山时为官者自然会勤勤肯肯,尽忠尽职,因为这是他保官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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