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临时披露要求 | 每月/季披露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 | 新建产能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出现重大疫病流行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重大动物疫情时、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等。 | 每月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业务月度产品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销售收入及各指标同/环比变动情况。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 | 拟取得、出让矿业权或者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股权、进行主营业务以外的矿业权投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等。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 | 出售其持有的土地、未建成项目以及以出售股权的形式出售房产、拟建、在建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增减变化达到或者超过原预计投资金额 50%,且原预计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 | 无强制,有鼓励性披露。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 | 公司新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且公司预计相关品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且公司预计相关品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通过土地流转、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的重要生产经营用地在报告期内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收回,国家有关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或者通过企业兼并获得新的重要生产经营用地等,预计影响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的等。 | 种业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业务年度结束时,披露该业务年度的总体销售情况和期末库存信息。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 | 上市公司向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营数据等的,如相关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当不晚于报送时进行披露。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中止、撤销等可能导致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的,应当说明影响及后续安排。 | 上市公司应当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 | 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披露提不性公告;以及中止和撤销等可能导致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 %以上的情况的。 |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 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 开设、关闭门店、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起诉的。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 | 重要的加盟商、网点及门店或转运中心流失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 每月定期披露月度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及其同比变动情况。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 | 上市公司拟新增或减少的产能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期末许可产能总量10%的、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环保政策被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 |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市公司关闭门店(不包含变更门店地址等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10%以上的;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起诉的。 | 新增直营门店的,应当每月度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月度新增直营门店的概况。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从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 新取得的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业务资质或认证(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的情况;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单一销售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X号——上市公司从事非金属建材相关业务(征求意见稿) | 发生环境事故、对周期性建材产品拟新建产能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 无强制,有鼓励性披露。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 | 在新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及时披露;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50%时;累计投入成本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的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被否;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合作的等。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 | 申报临床试验并获得受理;收到临床试验批件;在临床试验阶段,被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收到新药证书;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收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等。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 | 上市公司采用 EPC、BT、BOT 等模式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新签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上市公司采用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 新签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新取得节能环保服务相关资质(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标等。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 | 开发或者运营的新游戏上线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已实现收入首次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的;开发或者运营的主要游戏月度充值流水较前三个月的月均值下降首次达到 50%以上时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 | 新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新增互联网视频业务的。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 新增电子商务领域子业务的、新取得互联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或现有经营许可资质发生变更的。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 | 主要客户不再续约或者新增客户,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合作媒体(如门户网站、搜索平台、应用开发商等)及应用市场的审核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 | 从事LED节能改造业务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到披露标准;以LED显示屏换取广告权益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达到披露标准;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以上等。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 | 申报注册获得受理;进入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流程;在审评过程中被责令退回注册申请;申请开展临床试验(含委托申请)并获得受理,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展临床试验的决定,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已获得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准文件被撤销,其他启动、暂停、终止或者完成临床试验的情形;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注册证内容发生变更;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其范围发生变更;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医疗器械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等。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