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上诉人李庄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网的龚刚模,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合同,指派律师李庄、马晓军担任龚刚模一审辩护人。同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重庆警方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此案于同月30、31日在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
2010年1月8日,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案一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成立,获刑两年六个月。李庄随后上诉。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这些辩护意见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但认罪同时亦逐条自我辩护。二审法院判决称,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