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界定的实际上并不是价值,而是交换价值,通过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价值到底可以在市场上实现多少,是实现多了还是少了。如果一个价值不能完全实现,那对价值生产者来说即是亏损,相反,如果价值超额实现,那生产者就获得一笔超额利润。因此,关键的事情是要使这个价值最小化,使之更容易在市场交换中实现,更容易获得超额实现。如何使产品价值最小化呢?就是提高产品的生产率,以降低单位产量所含的价值。这种情况,马克思有很多精彩论述。比如:“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1];“任何能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总量的价值。反之亦然”[2]。同时,使产品价值最小化从而获得超额利润,这种情况马克思也有许多论述,如他说:“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3]。通过自身产品价值的最小化而获得超额“市场价值”,可以说是任何生产者都孜孜以求的。
价值实现是任何生产者所追求的目标,其中也包含着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价值实现首先要把凝结在产品中的成本实现出来(其本质是补偿,即对成本耗费的补偿),然后才谈得上利润及其最大化。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17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23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