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马克思的研究者,虽然也懂得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但并没有充分认识其本质[1]。所谓“必要劳动”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必定需要的、能够在市场交换中完满实现其劳动耗费之补偿的人类劳动;如果凝结有人类劳动的产品不能在市场中销售出去,那么这个劳动就不是必要劳动。[2]这种“必定需要”,首先是社会上每个生产者的共同必需,然后才是单个生产者的必需。因为社会上每个生产者普遍具有的生产方式,必定会成为某个生产者必需的生产方式。对于马克思的这个本质思想,人们最大的问题是:除了人类劳动以外,资本、土地、科技及管理等,不也“创造新价值”吗?难道单有活劳动没有资本与土地等要素能够生产出产品财富吗?马克思断然否定这种要素价值论,认为科技等因素非但不创造使总价值更大的新价值,其作用反而是使产品价值缩小。如果它不能使产品收缩其价值,那么它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这一点从他的基本观点“物品价值与其生产力成反比”可以明确看出。我们从现实经济活动中看到商品价格经常随着市场竞争而趋向下降,正是这个观点的现实反映;除去通货膨胀因素,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历史性地趋向下降,这反映了商品所凝结着的价值随着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小的事实。
[1]因此人们特别不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那个著名“反比”原理: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即生产率越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含量就越低;或者说,无论产量是多少,生产率是高还是低,相同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总价值相等。比如,高尚全对马克思这个观点的评价是:科技进步没有创造新的价值;认为“这个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没有说服力”。但他并不理解马克思对价值的独特见解。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产品中的价值只包含着“必要劳动”,既然科技进步使这个必要劳动减少了,那么凝结在产品上的价值就减小了。而价值作为“代价耗费”,随着科技进步与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小,是必然而合理的。
[2]这个“必要劳动”一方面是指生产特定品种与品质的产品所必需的有效的特殊劳动,即生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有效的特殊劳动;而更多方面则是指生产一个产品所需要的抽象劳动量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