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 1、营业税: A 非营利性: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工会疗养院视同“其他医疗机构”免。 B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C 营利性:收入直接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免,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3、房产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4、车船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