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第一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2、原始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是两个完整、相互独立的信用证,连同两个完全独立的开证行付款承诺。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承诺。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上加上“transferable”字样,这样才可以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2、已转让信用证不仅其生成与收到的条款和条件(允许更改的除外)均来自于原始可转让信用证,而且其使用也来自于原始可转让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