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一步 发表于 2010-12-15 19:58 
是你逻辑不通吧,民主理论并不必然与公司治理有关,例如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说道投票,你说的多数人,举个例子,通用公司,其股东中参加投票的总是少数人,也就是根本不是民主,按您的定义。小公司如家族企业,可能没有投票。多数的公司,如果按照代表人数和股权数也不具有你所谓的民主制度的必然性的定义,你让我到底听那个呢?
听说过“代议*主制”没?
代议*主制又称间接*主制,是指立法机关的成员是由公民以选举形式选出,并代表其在议会中行使权力(代议)。这个概念完全可以用在通用公司的案例上。事实上,我国实现的人大也可以算是代议制度。如果你不认可这一制度属于*主制的一种形式,那么你是不是就是认为我国不*主?
我说的是公司治理好的企业,效益较高,股权融资成本较低。我没有说所有公司非要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家族制企业贷款融资成本比大型股份制上市公司高,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就像现在有那么多国家,*主制度也没有必然性。那么,政治学中*主这个概念也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