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 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协
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 采暖计费面积
1 . 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 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 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 )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
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计 平方
米, 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 应当按
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