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 23号
各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引 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
发达地区,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促进农业、 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支
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 然人、 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
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开展业务, 自 主经营, 自 负盈亏, 自 我约束, 自 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
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 称应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 称,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