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成文日期 2006-06-01
索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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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3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
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
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
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
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