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市
场秩序, 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
标方式,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养护、 安全护卫、 绿化、 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 一次
性发包, 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
发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
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
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
投标市场和服务机构。
各县( 区)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