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监部
门)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 提高监管效能, 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
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 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
管理。 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化妆品、 计量器具
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 是指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程度、 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
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 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所实行的综
合监管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 分步实施、 科学高效、
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