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
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
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集团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集团董事长、总裁、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 3-5 天的
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
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
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
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
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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