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毕业论文简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明确企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必须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报告".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对外提供的“报告”均应有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2.修订完善了
"会计要素
"的定义。对构成会计报表的“会计要素”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通行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原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
“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中重点在“过去”和“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中重点在“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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