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11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
公布〕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便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以下简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
爱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
进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承诺设立合营企业的
要紧行业是:
  〔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构制造工业,仪器
外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
运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行和服务业。
  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
以下一项或数项要求:
  〔一〕采纳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
治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
节约能源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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