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
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
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责任制。各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按各自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各负其
责。采取预防为主、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体
系。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涉及到我行的各个部门,必须引起全行的高
度重视。总行(分行)和各支行分别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总行(分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
(分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开发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
行(分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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