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交货时间为:收到合同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提供全部订货。
1.2.买方收货地点:
XX。1.3.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
3天书面通知卖方。
1.4.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
/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1.5.卖方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
7个工作日内,卖方、买方和
/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检查设备的数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
/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1.1.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买方和
/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设备,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
5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设备。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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